三门峡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4-12-28 12:19:24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三政〔2011〕64号 分类导航:机关事务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1-08-07 关键字: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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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政〔201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三门峡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七日




三门峡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三门峡市市级和县级政府(包括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下同)使用下列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建设资金;
(二)财政专项建设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四)政府融资以及利用中央预算内和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
(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
第四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法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环境保护、生态建设、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
(四)非营利性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文物、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五)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项目;
(六)三门峡市市级和县级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上述投资项目中,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应积 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第五条 政府投资遵循量财办事、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第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编制、项目审批、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国有资产、安全监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单个项目前期工作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阶段并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方可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八条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采用政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贴息资金超过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或招标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规定报请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投资总规模较小、建设内容比较单一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编报。申请政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贴息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的项目,应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核准或备案,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项目单位报请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一)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五)重大项目应由群众工作(信访)部门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核意见;
(六)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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