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4-12-28 12:19:34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房产土地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1-06-30 关键字: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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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条为加强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工作,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住宅小区内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住宅小区总体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市区(主城区和许昌新区)国有土地上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的竣工综合验收。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许昌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是指所有功能以住宅为主体,具有一定规模及相应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和场地的居民居住生活区。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是指新建住宅小区竣工后,在相关职能部门验收的基础上,对住宅小区是否符合法定设计的居住条件进行的验收。

第五条住宅小区详细规划经审批后,开发建设单位在10日内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登记,填写《许昌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表》。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与开发项目批准的设计批复文件及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对住宅小区的配套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绿地的建设情况进行逐项核验。

公用设施主要包括:小区内道路与标志标识、楼牌、区域平面标志、室外公共照明、楼体亮化设施、小区出入口、停车场(库)、环卫设施、供水、供热、消防、人防、简易农贸市场、公厕、垃圾中转站、垃圾分类容器、雨(污)水管等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教育、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等设施。

绿地包括:小区内小游园、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

第七条住宅小区符合下列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可向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综合验收:

(一)具备由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核发的相关批准文件;

(二)小区内房屋、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单项工程质量全部验收合格,且竣工验收资料齐全;

(三)在批准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全部建成,并满足入住要求;

(四)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相关配套设施等符合消防规划的要求并取得消防部门验收核准的相关文书;

(五)人防工程设施按规定建设;

(六)施工现场清理完毕,交付使用部分与施工工地有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

(七)施工单位已签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保修书》;

(八)配套建设的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符合规划要求;

(九)有配建保障性住房任务的小区已足额配建保障性住房;

(十)小区绿化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十一)小区供水与城市供水管网已环通;

(十二)小区供暖已实行按户计量;

(十三)小区水、电等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已交纳;

(十四)雨水、生活污水排放已纳入永久性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十五)配套建设的市政、公用、文教、体育等设施符合移交管理和使用的要求;

(十六)物业管理用房已按比例配建,已按规定将有关资料移交物业服务企业,已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十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应提供以下证件及资料:

(一)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申请表;

(二)小区规划总平面图、住宅小区竣工建筑总平面图、绿化总平面图及绿化施工合同、综合管线总平面图;

(三)小区内所有单项工程编号、建筑面积、用途及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一览表;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五)各单项工程竣工备案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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