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我市住房价格的通知

时间:2014-12-28 12:20:01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郑政[2011]16号 分类导航:房产土地 计划物价 审批监管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1-03-25 关键字:住房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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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我市住房价格的通知

郑政[201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努力抑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的通知》(郑政[2011]13号)要求,切实承担起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抓好房价稳定工作。根据我市年度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因素,我市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确定为:同比价格指数涨幅不高于年度经济发展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努力抑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

  各县(市)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综合确定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并于2011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按照广覆盖、多层次、多途径、保基本的原则,坚决贯彻落实 、省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决策部署,增加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多渠道筹集资金,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稳步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继续抓好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年内开工建设54429套保障性住房(含林区棚户区改造),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近就业和来郑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提高居民住房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加快工作进度,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在10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

  三、切实调整住房供求关系

  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保证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严格执行“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比例不低于70%”的政策规定,切实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量。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加快办理相关手续,尽快形成有效供应。

  认真落实我市住房限购政策,通过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引导合理的住房需求,稳定住房价格。

  四、继续强化市场监管

  严格落实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定期开盘、房源一次性公开等制度,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一套一标的明码标价管理。通过房地产信息网络公开、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现场巡查和定期检查等措施,加强对房地产项目的监督检查,重点核查定价明显高于同地段楼盘、销售价格异常、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合同备案信息注销率高以及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并通报税务部门对其进行土地增值税专项清算和稽查。

  认真贯彻落实《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强化中介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建立健康有序的房地产中介市场环境。

  五、加快住房信息化建设速度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市政府责任目标要求,加快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于6月底前更换或升级完善业务系统,实现郑州行政区域范围内联网传输数据,满足建设《郑州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要求。

  进一步健全房地产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开披露合法项目信息、房源信息以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监测,及时发布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引导居民理性购房。

  六、建立健全问责机制

  强化对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住房保障和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督查,建立约谈、巡查、通报、考核和问责机制,对推进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的,要启动行政问责机制,追究相关责任。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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