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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新政(2010)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新乡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新乡市行政处罚检查制度》、《新乡市行政处罚投诉制度》、《新乡市违法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制度》等五项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新乡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条为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文字材料卷宗。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好行政执法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程序及其他规范整理归档,做到规范、真实、完整。
第三条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法制机构分别负责组织本地、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评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评查结合依法行政目标考核工作一并进行。不定期评查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需要随时进行。评查结果作为年度依法行政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评查时,由评查机关从各行政执法部门当年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中随机抽取案卷,原则上案卷数量不少于5卷;不足5卷的,所有案卷均参加评查。
第六条评查人员按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分别对所抽取的案卷进行评查打分,最后综合各卷得分,确定评查结果。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依据《新乡市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规范》、《新乡市行政许可案卷质量规范》(新政办〔2007〕255号)及其他法律、法规。
第七条评查案卷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确保评查的质量和效果。必要时,评查人员可以询问案件的承办人和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八条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以《行政执法监督整改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行政执法机关限期整改,行政执法机关应将整改情况报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九条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错误或者存在其他执法过错的,应当依照省、市相关规定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追究。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乡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加大对重大行政处罚的监督力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报送备案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实施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元的、无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0元的和有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30000元的罚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称“备案审查机关”)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
第四条报送备案机关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处罚权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主办机关负责报送备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送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备案。
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委托行政机关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三)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目录;
(四)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五)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
(六)备案审查机关认为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
(七)是否告知当事人的听证权利,是否举行听证以及听证情况;
(八)是否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备案审查机关在备案审查时行使下列权力:
(一)可以调阅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相关的卷宗材料;
(二)要求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说明有关情况;
(三)向有关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等进行调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条备案审查机关应当自收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
同一政府法制机构对同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既受理备案,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备案审查终止,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即为备案审查的结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自人民法院受理起诉之日起,备案审查终止。行政诉讼终结后,报送备案机关应提交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作为备案审查的依据。对经诉讼予以撤销或变更的行政处罚,按照省、市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备案审查机关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后,应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行政处罚主体具备法定资格,符合法定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予以登记存档。
(二)有下列情形 的,由接受备案的人民政府制发《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整改通知书》,责令报送备案的机关限期改正:
1.作出处罚的主体不具备法定资格的;
2.事实不清的;
3.主要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5.违反法定程序的;
6.超越法定职权的;
7.违反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
8.其他应当责令报送备案机关限期改正情形的。
第十二条报送备案机关收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整改通知书》后,应当在30日内改正违法或不当行政处罚行为,并书面报告整改结果。
第十三条报送备案机关拒不改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处罚决定,或者逾期不报送整改结果的,备案审查机关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撤销或者变更该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备案后30日内没有接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整改通知书》的,视为准予备案。
第十五条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处罚登记制度,制作重大行政处罚统计报表,每半年将统计报表报送备案审查机关。
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重大行政处罚未报送备案的,应当通知报送备案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备案;通知后仍不报送的,由备案审查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本制度实施后《新乡市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新政办〔2005〕142号)中第五条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乡市行政处罚检查制度
条为科学有效组织行政处罚检查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处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检查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执行和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行政处罚检查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开、查处和整改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及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本部门的行政处罚检查工作。
第五条行政处罚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主体是否合法;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处罚权限、管理范围;(四)是否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是否到位;(五)罚没和扣押财物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各类行政处罚凭证、文书应用是否正确,案卷管理是否规范;
(六)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落实情况;
(七)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预先法律审核制度、告知制度、案例指导制度落实情况。
第六条行政处罚检查的主要方式有:
(一)实行行政处罚工作报告制度,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有关情况;
(二)现场检查;
(三)调阅执法卷宗和其他有关文书;
(四)对执法人员进行抽查考核;
(五)其他方式。
第七条对行政处罚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行政处罚存在明显违法行为的,立即予以制止并纠正;
(二)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违法和不当行政处罚行为,按照《河南省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和《新乡市违法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由检查机关制作《新乡市行政执法监督整改通知书》,通知被检查机关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机关处理。
第八条下级人民政府及同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拒绝接受检查、不配合检查工作,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新乡市行政执法监督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组织行政处罚检查不少于两次,必要时可不定期开展行政处罚检查。检查的结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乡市行政处罚投诉制度
条为加强对行政处罚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本市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或者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接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制度进行投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处罚投诉的处理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处罚投诉处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处罚投诉处理工作。
人事、监察、信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行政处罚投诉工作。
第四条投诉人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的,可以向其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法制机构投诉:
(一)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实施罚款、没收财物不使用法定单据,违法自行收缴罚款的;
(四)将罚款、没收的财物截留、私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使用、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五)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六)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诉的其他行政处罚行为。
第五条各级、各部门法制机构要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方便相对人投诉。
投诉人可以采取来信、来访、拨打投诉电话或者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投诉。
第六条投诉人进行行政处罚投诉,应当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投诉内容应当具体、客观、真实,并如实告知本人基本情况。
未按前款规定投诉的,法制机构不予受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投诉干扰或阻挠行政执法单位的正常执法活动。投诉人以投诉为名,干扰或者阻挠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公务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任何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不得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八条投诉人提出的投诉,有下列情形 的,法制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投诉人不受理的理由:
(一)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
诉讼程序,当事人又投诉的;
(二)对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而投诉的;
(三)同一行政处罚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已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四)投诉事项已由监察机关或者信访部门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