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00:05:33 作者:楹庭律师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11]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哈尔滨市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办法
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的管理,规范税收秩序,根据 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是指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以本辖区内的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为管理对象,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税收管理的一种模式。
第三条 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市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的报验登记或者项目登记;
(二)与同级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已批准立项的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的基本信息;
(三)对上级传递、自行采集和纳税人报送的项目信息、申报信息、入库信息进行登记、录入、汇总、分析、传递、比对;
(四)对税收政策进行宣传解释,及时反馈征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掌握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进度及项目结算情况,监控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情况,负责项目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城镇、、、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六)对使用销售房地产和建筑业发票的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并监督纳税人合法取得、使用和开具发票;
(七)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销售完毕或者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缴税款,缴销发票,注销报验登记或者项目登记。
第四条 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对财务核算健全,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 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五条 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签订建筑业务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项目登记。
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区、县(市)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资料到其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区、县(市)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资料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同时办理报验登记和项目登记。
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实行独立登记和申报。
第六条 办理房地产业项目登记,纳税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项目登记表》的纸质和电子文档;
(二)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外来企业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税收证明;
(四)项目核准通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房源平面图、房地产复印件;
(五)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办理建筑业项目登记,纳税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项目登记表》的纸质和电子文档;
(二)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工程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监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分包、转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工程预算资料、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外来施工企业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税收证明;
(八)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受理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纳税人申报后,对资料齐全,审验合格的,给予办理项目登记手续,退还原件,留存《房地产项目登记表》、《建筑业项目登记表》及所需资料的复印件,建立项目登记管理档案;对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取得后逐步补齐。
第九条 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纳税人应当自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项目登记表》或者《建筑业项目登记表》的纸质和电子文档,到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变更项目登记。
第十条 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销售完毕或者工程竣工注销的,纳税人应当自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销售完毕或者工程竣工并结清税款后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其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核销项目登记。纳税人项目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区、县(市),并已办理报验登记的,应当同时办理注销报验登记。
办理核销项目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项目登记表》或者《建筑业项目登记表》的纸质和电子文档;
(二)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的税收缴款书;
(三)建筑业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或者工程结算报告书;
(四)未使用的发票;
(五)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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