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

时间:2014-12-28 00:05:36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黑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黑市政办字〔2008〕53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2008-07-11 关键字:农村 医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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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黑市政办字〔2008〕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工作,现将《黑河市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黑河市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办法

  为切实保障我市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条、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遵循下列原则:

  (一)实行属地管理;

  (二)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三)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条、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范围为具有我市农业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

  (二)享受定期抚恤的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七至十级在乡残疾军人;

  (四)享受生活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享受生活补助、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

  (六)患病或生活困难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

  以上人员本办法中简称重点优抚对象。

  第三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县(市)区级财政拨付资金等共同组成,即:省财政每年下拨的医疗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安排的医疗补助资金、优抚经费结余、福利彩票公益金及吸收社会捐款等共同组成。

  第四条、各地用于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补助资金,实行由各地财政局专户存储,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五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采取按比例报销医疗费,年度补助金额确定上限的办法。对符合医疗补助条件的人员,当年度在规定范围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予以补助。当年度医疗费用补助总额累计最高不超过6000元。

  (一)重点优抚对象当年累计住院医疗费用,在定点医院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可再申请报销余额的40%的医疗补助,年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6000元。

  (二)特殊情况处理:长期患有慢性病,需长年门诊治疗,门诊医疗费用开支过大的;患癌症或其他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医疗费用过高或虽经医疗补助尚有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本人提出申请,所在乡(镇)政府审核,经各地民政局批准,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六条、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补助范围: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标准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

  (二)违法犯罪和违反政策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以及其他责任人应予以赔付的医疗费用;

  (四)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费用。

  第七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经参保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报帐中心审核,按比例报销后,仍存在特殊困难的,可依据疾病证明书、用药清单、发票、出院小结等原始凭证复印件,并加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报帐中心公章,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后,凭有效身份证明、《重点优抚对象抚恤(定补)领取证》,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医疗补助。

  第八条、各地结合当地医疗资源的实际情况确定定点医院,定点医院须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不断完善和落实医疗诊察、用药管理等制度。为重点优抚对象提供热情周到的医疗服务,保证服务质量,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第九条、重点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凭《优抚对象抚恤(定补)证》、《医疗补助证》免收挂号费、诊查费,减收10%处置费,减收20%辅助检查费,减收30%床位费,减收5%药费。

  第十条、重点优抚对象患疑难重症需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医疗救助及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第十一条、定点医院不得要求重点优抚对象支付按规定应当予以减免的费用。

  第十二条、各地民政局审批核准后,按规定给予医疗补助。民政部门作好医疗补助的月报、年报决算 统计工作,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部门。

  第十三条、各地民政局要制定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发放和监督检查制度。各地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定期对医疗补助基金实施财务监管和审计。市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年度不定期进行抽查,确保医疗补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发生挤占、挪用等。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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