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00:05:42 作者:楹庭律师团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规范道路执法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
(绥政办发〔2008〕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规范道路执法行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绥化市规范道路执法行为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创造更加优良的经济发展环境,规范道路执法行为,按照市政府二届二次全会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道路检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市规范道路执法行为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入治理影响经济发展和群众反响强烈的道路执法问题为重点,以确保公路和城市道路畅通为主要工作目标,深入贯彻国务院、省、市对道路检查工作的部署,坚持纠建并举、惩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加强道路检查管理工作,规范道路执法行为,为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畅通的道路运输环境和规范公正的执法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清理道路执法主体资格和各类检查站(卡)。按照《规定》要求,除公安、交通、林业部门以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得上路设卡截车、检查、收费和罚款。畜牧兽医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在道路上擅自设立或擅自变更设站位置的各类检查站(卡)进行清理整顿,不符合要求的或已超过批准期限的检查站(卡)要一律予以撤销。对经过批准的各类检查站(卡)依法予以规范,重新审验批准证书、标牌,加强站内基础设施建设,并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二)清理整顿道路上违规罚款、收费行为。坚决纠正和制止任意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及搭车收费问题,对现有的收费和罚款项目要重新进行梳理、编制目录并公告。不符合规定的要立即停止执行,标准过高的要降到合理标准。道路执法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下达罚款指标。
(三)加强对流动检查的规范管理。按照《规定》要求,公安、交通等部门采取流动方式检查,应当一次性将本部门在道路上实施流动检查的区域、检查的内容、检查人员、主管部门等情况报市政府道路检查工作管理办公室备案审查。流动检查人员必须在报备区域实施检查,不得在桥梁上、隧道内、交叉路口以及坡道、弯道拦截车辆进行检查(公安机关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除外)。进行流动检查时一条过境路上同一执法部门不得重复检查。
(四)规范道路执法行为。道路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需按规定着装、佩戴有效证件,不得超越职权范围,不得从事与履行法定职责无关的活动,更不得以权谋私。执法检查时应按需要配备停车示意牌、反光背心、反光锥筒、减速提示标牌等装备。行政处罚时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规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具罚款票据,严禁只开罚款票据不给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为。一般程序案件不得变相使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执法检查时,不得对正在行驶的机动车辆实施追缉、不得扒登车辆责令驾驶员停车检查。要按照《关于印发严格规范全省道路交通标识和电子执法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公通〔2008〕71号)要求,着力解决道路交通标识和电子执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五)严格公正执法。严禁发生对相同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畸轻畸重等不公正执法行为。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车辆,特别是外籍车辆要以教育为主,指出违法行为,不准扣车、扣证和罚款。严格执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黑交发〔2008〕231号)中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治超工作的 “十条禁令”。对严重超载、超限及改型的运输车辆,要按照“教育为主,科学检测,及时改正”的原则进行治理,一定要采取卸货、劝返或其他必要措施纠正其违法行为,严禁凭经验、目测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治超工作中的以罚代卸、以罚代纠、权钱交易等行为。
(六)确保“绿色通道”和城市出入口的畅通。对运送蔬菜等鲜活类物品及粮食、农业生产资料和农副产品的违章车辆,不论本地外地,只要规费证照齐全,只纠错不罚款。为树立我市道路交通执法的良好形象,市本级哈绥高速公路绥化收费站至伊哈公路217㎞加400m处(绥化市黄河路与北辰路交汇处)作为规范道路执法行为的重点管理区域,在该路段各道路执法部门需要设立临时检查点或进行流动检查的,需按相关要求报市政府道路检查管理办公室备案审查。各县(市)要根据本地实际,合理设置重点管理区域。
三、时间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8年7月20日至9月30日)。市政府法制办牵头起草《绥化市规范道路执法行为工作方案》,召开有关部门协调会,征求意见。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按照本工作方案要求落实好工作任务。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手段,广泛宣传规范道路执法工作的目的、意义和相关规定要求。
(二)全面实施阶段(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道管办)要会同相关部门组成检查组,通过流动检查、定期检查、明查暗访等方式,采取依法督促、行政监察、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多种措施,纠正道路执法违法行为。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5月1日至5月30日)对检查中发现的情况、问题进行研究、总结,对典型案件予以公开处理。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将规范道路执法行为工作纳入日常监管轨道,建立起长期有效的监管机制。
四、组织机构
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全市规范道路执法行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秘书长康长桥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王永衡同志、市纪委副书记寇洪泉同志、市政府督查室主任张贵林同志担任,成员由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政府督查室、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北林区政府主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道管办),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王磊同志担任。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成立规范道路执法行为工作领导小组。
五、相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思想统一到市政府宽松经济发展环境、树立城市良好形象的要求上来。要加强对执法部门干部职工,特别是一线执法人员的宣传教育,把规范道路执法行为作为保持社会稳定,密切联系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大事抓实抓到位。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安、交通、林业、畜牧兽医等部门要对本地、本系统、本部门的治理工作负总责,细化责任目标,狠抓工作落实。要落实好本地、本系统工作任务,规范和指导基层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切实加强执法人员队伍建设。市政府法制办要承担起牵头部门的职责,综合、协调、指导各道路执法单位的整治工作,监督道路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有关执法部门工作落实及开展情况进行定期督办通报。市监察局负责对相关执法部门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查处。各相关部门要站在大局的高度,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形成齐心协力,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在各主要路段和收费站口设立宣传标牌、标语,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作出承诺,接受监督。在过境主要路段设流动宣传车,在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强对规范道路执法行为的宣传,广泛发动群众监督道路执法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建立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市政府组成监督检查组,采取流动检查、普遍检查与明查暗访相结合等形式,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对问题严重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行风评议先进资格。对违法、违规的道路执法人员暂扣道路检查证件、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新闻媒体要跟踪报道,对违法案件适时曝光。市政府督查室、法制办要通过简报形式向市领导反映有关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单,跟踪督办整改情况。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要求,针对规范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完善道路检查工作日常监管方式,建立健全道路检查管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形成监管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改善我市道路交通执法环境。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