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关于阻碍 行政机关工作人

时间:2014-12-28 00:05:59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1997-12-25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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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关于阻碍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规定〉的决定》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关于阻碍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原标题修改为:“黑龙江省关于阻碍 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规定。” 二、第五条作如下修改:“有下列行为 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15日以下拘留:” 三、删去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五条。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关于阻碍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规定》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订,重新发布。 黑龙江省关于阻碍 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规定 【注】 (1989年12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关于阻碍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规定〉的决定》修订发布) 条 为保护 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 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工作,均为依法执行职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和拒绝。 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阻碍和拒绝 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处罚。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 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15日以下拘留: (一)对依法执行职务人员污辱谩骂、造谣中伤的。 (二)在现场设置障碍,影响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袒护并协助被处罚当事人逃避处罚的。 (四)弄虚作假,>瞒欺骗,影响依法执行职务的。 (五)强词夺理,无理纠缠,影响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阻碍 工作人员依法取证的。 (七)转移资金、改换帐户逃避处罚的。 (八)撕毁依法执行职务人员证二、文件和票据的。 (九)抢夺依法执行职务人员佩带的警械、器具的。 (十)在现场带头起哄闹事或煽动群众闹事不听制止,使依法执行职务不能正常进行的。 (十一)推、打和围攻 工作人员,使依法执行职务不能正常进行的。 (十二)冲击、搅闹行政执法机关,干扰依法执行职务的。 (十三)殴打依法执行职务人员造成轻微伤害的。 第六条 单位负责人指使其工作人员阻碍 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同时处罚该负责人。 第七条 公职人员在非法定职权范围内阻碍 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本规定从严处罚。 第八条 以暴力、>胁的方法阻碍 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到阻碍,各级公安机关应依照本规定及时予以受理查处,不得推托敷衍。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处罚裁决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章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执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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