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敦

时间:2014-12-28 00:30:11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文号:哈公告[2011]4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2011-07-21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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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法律权威,确保全市公安机关“在 公安机关开展网上追逃专项督察清网行动”中取得实效,最大限度地捕获逃犯,有效解决当前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确保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为哈尔滨全面振兴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同时,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给在逃人员提供一个悔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依法惩处那些拒不悔改的违法犯罪分子,并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 参与这场斗争,根据 有关法律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凡属有案在逃、批捕在逃、批教在逃、刑拘在逃,以及服刑、劳动教养脱逃的在逃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在2011年12月31日前,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投案自 ,坦白交待违法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争取从宽处理。

二、凡有案在逃、批捕在逃、刑拘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的,按《》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自 后揭发检举他人犯罪行为,按《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脱逃的服刑人员主动投案自 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加刑。有立功表现的,可作减刑处理。

对投案自 的一般犯罪在逃人员或可能判处5年以下的在逃人员,在如实供述罪行,不妨害诉讼顺利进行,不致再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前提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可以;对于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投案人员,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在保证诉讼的前提下,检察院、法院在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可以不将其收监。

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家属及亲友或其他知情者,要积 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劝其主动投案自 ,争取从宽处理。对拒不投案自 其家属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检举揭发或将其扭送至公安司法机关、能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为违法犯罪人员提供藏匿处所、资助财物、交通工具或者出假证包庇违法犯罪人员的,将分别以包庇、窝藏和从重处罚。

四、公民应当履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窝藏、包庇违法犯罪人员。公安司法机关对公民检举揭发线索的,予以保密。经查证属实的,视情对举报有功公民给予奖励。对检举揭发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

                                 哈尔滨市公安局

                                 哈尔滨市司法局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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