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00:30:13 作者:楹庭律师团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餐饮单位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黑食药监食协综〔2009〕191号
各省管餐饮单位:
根据《》的规定, 对原有的餐饮环节监管体制做出了重大调整,将卫生部门的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划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我省省级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已经完成,2009年9月30日,我局与省卫生厅进行了餐饮服务监管职能的有关交接工作,开始履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职能。
为进一步加强省管餐饮单位监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省管餐饮单位监管工作会议” 精神,全面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履行餐饮服务监管职能,进一步加强我省省管餐饮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2009年10月30日,我局组织召开了省管餐饮单位监管工作会议。省管餐饮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对各省管餐饮单位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做了工作部署。
各餐饮单位要认真落实有关会议精神,全面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一是各餐饮单位要增强饮食安全 责任人意识,要承担社会责任;二是各餐饮单位要自觉遵守 的,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自觉接受食品药品部门的监督管理;三是各餐饮单位要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强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二、深入开展自检自查,全面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
各餐饮单位要立足于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不断提高责任意识,从保证用餐者健康和促进餐饮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认真贯彻落实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09)119号)文件精神,深入开展本餐饮单位食品安全整顿和自检自查工作,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各餐饮服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除全面自检自查外,重点自检自查以下食品安全管理项目,并做好自检自查工作记录。今年11月底前完成自检自查工作。2010年起,各餐饮单位要定期开展自检自查。
(一)环境卫生:厨房内墙壁、天花板、门窗等是否有涂层脱落或破损;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环境是否整洁;防蝇、防鼠、防尘设施是否有效;废弃物处理是否符合要求。
(二)餐饮服务经营过程:加工用设施、设备工具是否清洁;食物热加工中心温度是否大于70℃;10℃-60℃存放的食物,烹调后至食用前存放时间是否未超过2小时;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食用前是否经充分加热;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工具是否明显区分,存放场所是否分开、不混用;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存放是否存在交叉污染;专间操作是否符合要求。
(三)餐饮具、直接入口食品容器:使用前是否经有效清洗消毒;清洗消毒水池是否与其他用途水池混用;消毒后餐具是否贮存在清洁专用保洁柜内。
(四)个人卫生:从业人员操作时是否穿戴清洁工作衣帽,专间操作人员是否规范佩戴口罩;从业人员操作前及接触不洁物品后是否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是否洗手、消毒;从业人员操作时是否有从事与食品加工无关的行为;从业人员是否留长指甲或涂指甲油、戴戒指;从业人员上厕所前是否在厨房内脱去工作服。
(五)健康管理:从业人员是否有取得有效健康培训证明而上岗操作;从业人员是否有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
(六)食品采购:是否索取销售发票,批量采购是否索取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食品及原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七)食品贮存:库房存放食品是否离地隔墙;冷冻、冷藏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贮存温度是否符合要求;食品贮存是否存在生熟混放;食品或原料是否与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在同一场所。
(八)违禁食品:是否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是否经营腐败变质食品;是否经营其他违禁食品。
(九)其他:是否更改已审批事项;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
三、深入开展监督检查,切实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
我局根据工作部署和实际工作需要,将适时对省管餐饮服务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食品和食品原料进货验收、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情况,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严防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和食品污染事件的发生。
各省管餐饮单位要认真落实通知有关要求,在工作中有问题、意见和建议请于我局联系和沟通。
联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监管处
联 系 人:苑国成
联系电话:0451-88337400-6329
电子信箱:gchyuan@163.com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