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00:30:13 作者:楹庭律师团
有关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建质[2007]184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09年6月11日~7月10日和 9月12日~10月31日分两次对全省23家市(地)级及专业监督机构和全省89个县(市、区、分局、林业局)中84个县(市、区、分局、林业局)监督机构进行考核,其中23家市(地)级及专业监督机构和81个县级监督机构考核结果为合格,有三家县级监督机构考核结果不合格,一些监督机构在考核中存在不同程度问题,现就考核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一、哈尔滨市的木兰县、阿城区、大庆市的林甸县没有按要求配备监督检测仪器设备,不符合《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实施细则》(黑建质 [2008]15号)及《监督机构考核方案》的要求,不符合监督机构基本条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以上三个单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010年3月30日前按相关要求监督整改完成,报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复查。
二、大庆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及省农垦总局的各分局监督站监督人员虽符合相关监督机构人员的最低标准要求,但由于当地建设工程规模大,监督人员的配置不能满足现有监督工作的要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不能得到保证,为此要求大庆市建设局及省农垦总局建设局尽快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机构、编制问题,增加技术力量,保证工程质量的监督技术力量符合现有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要求。
三、牡丹江市、鸡西市、七台河市、黑河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及哈尔滨市的巴彦县、尚志市和延寿县,齐齐哈尔市的克东县,大庆市的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和肇源县、双鸭山市的集贤县,鸡西市的鸡东县,七台河市勃利县,大兴安岭的塔河县及4个林业局的监督站等主要监督检测仪器设备配置不符合《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实施细则》(黑建质[2008]15号)的要求,配置监督检测仪器设备不全,导致无法适应新形势下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以上相关地市及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在2010年3月30日前按有关要求监督整改使其达到相关要求,并报请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复查。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