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绥化市城区供热收费办法》的通

时间:2014-12-28 00:30:14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绥化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绥政发〔2008〕 51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2008-07-16 关键字:供热 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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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绥化市城区供热收费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政府
绥政发〔2008〕 51号

北林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府2005年制定的《绥化市城区供热收费办法》经过两个取暖期的运行,对于稳定城区供热市场起到了积 作用。但在实际运行中,该办法与现实情况和上级规定存在不相符的地方。经多方讨论论证,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对城区供热收费办法特作如下修订:

  一、供暖车库一律按住宅收费标准(24.2元m2)收费。

  二、有散热设施的阁楼,将高低于1.2米的不收费;净高1.2—2.1米之间收取半费;净高超 过2.1米的全额收费。

  三、地下室比照阁楼收费办法收费。无散热设施的阁楼、地下室不收费。

  四、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5日起执行。绥政发〔2008〕8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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