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月

时间:2014-12-28 00:30:14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绥化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绥政办发〔2008〕25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2008-06-21 关键字:质量安全月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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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质量安全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绥政办发〔2008〕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月”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绥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月”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维护 和人民群众利益,保障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房屋建设工程建设有序进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市建设局决定在全市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月”活动。为确保活动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活动主题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百年大计、质量 ”的方针,通过宣传发动,学习教育,查摆问题,集中整治,树立典型,问题曝光,进一步提高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与法制意识,增强 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自觉性,使我市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水平、安全防护能力有较大提高,确保全年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

  本次活动主题是:保质量、治隐患、防事故,促进全市经济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任务和目标

  (一)以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热点难点问题为突破口,加强对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大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住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加强对开发区工程,招商引资工程项目的监管,严厉查处个别施工单位曲解政府对招商引资工程项目的优惠政策,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搞“特区”,规避监管,无视生产安全,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促进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作业环境进一步改善,推动质量安全标准化工地的开展。

  (三)有效控制一般事故发生,杜绝和防范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

  (四)推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程质量监督,严肃查处偷工减料,降低住宅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努力消除住宅工程质量通病。

  (五)强化市政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市政工程质量水平,确保公众利益。

  (六)抓好工程质量投诉及保修的管理工作。要以“质量安全月”活动为契机,强化开发商、物业管理和施工企业认真履行保修责任。对开发商、物业管理部门、施工企业在质量投诉中受理不处理,质量问题严重而又互相推诿,不履行保修义务或多次修理仍未解决质量问题的,要以一定形式予以曝光。

  (七)加大宣传力度,结合“安全月”、“安全年”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活动,加大对“质量安全月”的宣传力度。

  三、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6月15日至7月15日)。制定下发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月”活动方案,召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月”活动动员会。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发动。统一全市各有关部门和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思想,强化开展“质量安全月”活动重要性的认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确保“质量安全月”活动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自查排查阶段(2008年6月20日至7月5日)。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活动,排查施工现场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对存在的一些质量通病和安全隐患,由施工企业逐件逐项进行深入细致的自查整改。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建设局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开展拉网式质量安全大检查。

  (三)综合治理整改提高阶段(2008年7月6日至7月10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对查出的各类问题进行综合梳理,制定详细可行的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整改。活动小组根据检查结果,树立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先进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后进。对施工现场管理较差,问题较多的工程项目给予公开曝光。对问题严重,整改缓慢或拒不整改的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总结评先树优阶段(2008年7月11日至7月15日)。组织召开总结表彰会议,对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通过评先树优,奖优罚劣,促进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提高质量安全意识,全面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四、推进措施

  (一)为加强对本次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月”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盛 威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徐承运 市政府市长助理、建设局局长

  成 员:田 锋 市建设局副局长

  文鸿儒 市建设局副局长

  李立新 市建设局副局长

  庄树友 市建设局助理调研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质量安全月”活动的组织、发动、协调、宣传报道、表彰、奖励等各方面工作。办公室成员由建设局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市建设局。

  联系人:齐亚鹏,电话:8317085、13339459688。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月”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各施工企业根据情况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组织机构,加强对本企业“质量安全活动”的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周密安排。

  (二)加大宣传教育,营造质量安全管理的强大舆论氛围。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开展质量安全月活动的重要意义,宣传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断提高工程建设参建各方的质量安全意识,充分调动全市上下参与“质量安全月”活动的积 性和主动性。大力培育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的先进典型。通过典型示范、现场观摩等形式,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整体水平的提高。各地要围绕“质量安全月”活动的主题,积 扩大“质量安全月”活动的宣传和影响范围,深入企业、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动员建设、施工、监理企业积 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明确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质量责任。建设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 责任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必须牢固树立质量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实物的建造者,是工程质量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必须牢固树立“质量 、安全 ”的观念,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强化质量与安全责任,形成质量与安全管理自律机制,严禁偷工减料,粗制滥造,违规操作,严禁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监理单位作为中介服务机构,受业主委托对工程质量安全实行监理,对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和遵守质量标准和安全防护规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努力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从源头上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四)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格执法,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要通过执法检查,对少数问题突出的工程项目进行综合治理,有效遏制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质量安全月”活动的跟踪督查,对在督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在工作中措施不力、推卸责任的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切实保证执法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各县(市、区)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质量安全月活动,充分认识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检查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完成质量安全月活动各个阶段的工作任务。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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