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时间:2014-12-28 00:30:15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佳政办发〔2008〕19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2008-05-04 关键字:城镇居民 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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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8〕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四日

佳木斯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方案》(黑政发〔2007〕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市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为指针,按照 、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统一要求和部署,着眼改善民生,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问题。坚持低水平起步,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及政府组织、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家庭缴费、财政支持、社会管理的原则,统筹协调,做好各种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健全和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

  从2008年6月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照先试点后推开的要求,保证试点的平稳启动。到2008年末城镇居民参保率要达到50%,到2009年末城镇居民参保率要达到80%,到2010年基本实现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

  我市具有城镇户籍的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人员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由家庭缴纳,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成人居民筹资水平在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学生儿童筹资水平不低于11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医疗费用总额的50%以上。

  三、工作步骤

  (一)启动准备阶段(5月4日—5月15日)。一是科学合理制定政策。各级政府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 、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调查测算,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二是加强医保信息系统及社区平台建设。在现有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升级改造,实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网络化管理,把网络系统向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等基层延伸。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公共服务和管理服务网络,充分利用街道社区的优势,拓展社区医疗保险的服务功能。三是组织开展培训。组织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开展政策和业务操作培训,招聘社区医保协理员并进行业务培训。

  (二)宣传政策阶段(5月15日—5月31日)。利用政策培训、网络宣传、编印资料,广播、电视、报纸宣传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宣传医保政策,营造城镇居民参保的浓厚氛围。组织开展“医疗保险走近城镇居民”系列宣传月活动。在社区及商业网点设立咨询点,印发《致居民一封公开信》、《致中小学生及家长公开信》,利用早市、夜市发放宣传单,为居民解答政策。在主要街、路悬挂宣传横幅,利用宣传车在各街道、各社区进行循环宣传,使医保政策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启动实施阶段(6月1日—6月30日)。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并与之签订服务协议;开展城镇居民、在校学生基本信息采集工作;与商业银行签订协议,方便居民到银行直接缴费;召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动员大会。各县(市)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同步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孙伟经担任,成员由市劳动保障、财政、审计、教育、卫生、民政、公安、物价、人民银行、残联、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人员复杂,工作难度大。各相关部门必须密切协作,各负其责,全力以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以及基金监督管理;市审计局负责对基金的收入、支出、管理及政策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市、区教育局负责组织所属学校、托幼园所的在校学生及在园儿童参保,并负责基本信息采集、录入、变更、保费代收代缴及日常管理等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为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基础医疗服务;市民政局负责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家庭的界定;市物价局负责各医疗机构执行 药品价格政策以及各项医疗服务收费的监管;人民银行负责协调指定银行代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市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员身份认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

  (三)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提高管理服务能力,逐步实现服务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按照城镇居民的特点,设计科学、简捷、高效的经办流程,方便广大城镇居民的参保就医,保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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