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区推行政府采购制度

时间:2014-12-28 00:30:15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佳政办发〔2008〕13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2008-04-03 关键字:政府 采购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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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区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8〕13号

各区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城区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三日

佳木斯市城区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

  为提高区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采购行为,扩大政府采购规模,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预防和惩治腐败现象,推进城区政府采购工作,形成全市政府采购制度统一规范、统一部署的协调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区级财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通过开展城区政府采购工作,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在全市范围内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监管有力的政府采购市场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环境,确保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运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在全市城区推行政府采购工作中,要坚持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稳步推进、力求实效的原则。要通盘考虑、精心组织,既要立足当前,搞好政府采购工作,又要着眼长远,建立监管长效机制。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堵塞漏洞,积 稳妥地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区级政府采购工作。要依据政府采购法,认真细化、落实工作任务,明确责任,确保城区政府采购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实施范围

  我市所属四个城区,即郊区、向阳区、前进区和东风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行为都要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四、工作任务

  (一)区级政府采购工作职责。

  区级财政部门是区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具体职能是:贯彻 《政府采购法》,依法拟订本区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和具体管理办法;拟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审核制定、汇总政府采购预算;受理本区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计划申报,汇总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监督和检查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收集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开展宣传和组织人员培训;办理公务用车编制审批等事宜;查处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受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检查和指导各乡(镇、社区)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二)制定区级政府采购制度。

  1、执行 、省、市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规定。市级下达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下发到各区,各区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区级政府采购目录,下发到区属采购单位执行。

  2、依据财政部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各区政府要制定有关政府采购工作规程、协议供货管理、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合同验收等制度,规范政府采购各主体、各环节,为政府采购的深入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三)区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办法。

  1、对于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项目,可参照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相关文件的具体规定执行,在区级规定的采购限额内,采购单位直接到市直定点单位或代理商处直接采购,履行相关手续。

  2、对于政府采购在采购资金限额以上的由各区组织集中采购或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集中采购。

  3、对于采购资金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由采购单位向区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分散采购手续后实施,采购资金由区财政国库收付中心支付。

  4、车辆采购由市直统一集中采购,否则,不予办理车辆编制手续。

  (四)区级政府采购程序。

  1、编制采购计划。各区属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时,按时向区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并依据汇总的政府采购计划实行集中采购。

  2、确立采购项目。各区财政部门根据采购单位申报的采购计划,分类汇总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编制政府采购项目立项通知单,依法办理集中采购事宜。属于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必须填制自行采购申报表,经区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3、确定采购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符合规定条件的,需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或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以及询价等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4、确定中标单位。按照法定程序,经过评标或谈判、询价等方式评选出的结果,确定中标供应商,并由区财政部门确认。

  5、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单位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6、采购文件备案。采购单位应将有关书面授权文件、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等文件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7、项目履约验收。采购单位应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无误后,在政府采购验收单上签字、盖章,报区财政部门备案,并作为审核拨款依据。

  8、采购资金结算。采购事项完成后,将采购合同、发货票、货物验收单、工程决算报告等送交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区国库支付中心结算资金。

  9、投诉事项处理。采购单位如对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服务等有异议,可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办理。

  五、几点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高度出发,提高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认识,切实转变观念,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堵塞漏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各区政府在推行此项工作中,要正视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善于研究解决办法,逐步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推动城区政府采购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加大宣传力度。

  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介,宣传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重大意义,扩大政府采购的社会影响,使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对政府采购有明确的思想认识,了解和支持政府采购工作,为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强化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城区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工作,各区政府要成立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管工作。各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四)创新管理方法。

  为了确保城区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工作取得实效,要创新管理方法,形成合力,推动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一是开展市、区两级联动采购,实行联合采购、联合招标或搭车采购,使政府采购总量增大,采购成本降低,规模效益得到最大限度发挥。二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市、区共享的“评审专业信息库”和“供应商信息库”,建立信息统计制度,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区级政府采购健康发展。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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