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00:30:18 作者:楹庭律师团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对《黑龙江省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黑建造价[2008]12号)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建设、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直驻省单位,省军区、驻军: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管理办法》已经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补充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项目达到竣工条件的,承包方应当向发包方提交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同时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4000万元以下的,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前办理完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超过4000万元,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竣工结算时间的,承发包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延长时间,但是,总的竣工结算时间自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之日起不得超过60天。承发包双方办理完竣工结算,应当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登记表》,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登记表》。
二OO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