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00:30:20 作者:楹庭律师团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直工作部门办理交办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黑市政字〔2008〕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市直工作部门办理交办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切实做好本地、本部门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
特此通知。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市直工作部门办理交办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工作规则(试行)
为了规范市级交办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办理工作,参照《黑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黑政信复发﹝2008﹞1号)的规定,结合市直信访工作实际,对市直工作部门办理交办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制定规则如下:
一、工作任务和职责
(一)办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案件是市政府对市直工作部门交办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市直工作部门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根据市直工作部门职责分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向市直工作部门交办复查复核信访事项。
(三)市直工作部门负责对交办事项的程序和实体进行审查,提出复查复核意见,写出审核报告。
(四)承办交办事项的市直工作部门领导要亲自负责,落实到具体职能科室,确定专人认真办理。
(五)交办事项不属于该部门职权范围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及时向交办机关反馈,经交办机关同意后退回。
(六)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能的事项由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指定牵头部门办理,其他有关部门积 配合认真办理。
(七)与交办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二、工作方式和内容
(八)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以下发《信访复查复核案件交办函》的方式进行交办。
(九)交办内容,包括信访人基本情况、诉求事项、处理或复查意见及相关材料。
(十)市直工作部门采取以下方式办理所承办的复查复核信访事项:
1.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审查处理或复查事项的相关文件和材料;
2.必要时开展信访调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信访人、办理机关、复查机关的意见;
3.调阅档案等案卷,查清事实;
4.召开听证会,分清责任。
(十一)原处理或复查机关做好下列工作:
1.提供调查处理事实材料及佐证材料;
2.按要求配合承办机关进行事实调查;
3.如实向承办机关陈述事实、理由和提供相关政策依据。
三、办理程序和审查
(十二)市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办公室审查是否符合复查或复核条件。对符合复查或复核条件的,市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办公室要按照相关要求在5日内向信访人出具受理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告知书。对申请事由部分不清的,应要求申请人于3日内补正,申请补正之日为申请之日。对同意受理的填写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申请表、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立案审批表,按工作分工进行审批,从批准立案时间开始计算复查复核期限。
(十三)在案件立案之日将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受理通知书、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
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逾期不提供书面答辩及相关证据、依据的,交由市信访复查复核办公室按规定处理。
(十四)被复查人或者复核人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后,市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办公室应当在提交当日将案件分派到相关部门(以下称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要落实案件主要负责领导及具体办案人。
(十五)承办单位对申请人提出的复查或复核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主要审查该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是否准确,原处理或复查意见是否合法(含政策规定)、适当。审查应坚持以下标准:
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信访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事项的前因后果清楚,调查全面充分,证据材料确凿。
2.依据正确。处理或复查意见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明确,适用要正确。
3.处理恰当。处理或复查意见要考虑到信访事项的特定情节或特殊情况,实事求是、宽严适度。
(十六)承办单位享有与处理机关相同的信访调查权。
(十七)承办单位可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信访事项举行听证,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妥善处理信访事项。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依法向社会公示。
四、办结审核和要求
(十八)办理交办事项要坚持质量标准,根据交办通知要求和审查结果,依据事实和相关规章及政策规定,针对处理或复查意见逐条进行审核,提出维持、变更、撤销的复查或复核意见。撤销信访事项处理或复查意见的同时,可以责令原处理或复查机关重新作出处理或复查意见。
(十九)承办单位应当在案件交办之日起15日内审理完毕,按下列规定提出信访复查或复核意见,并附相关依据。如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要求的时限内办理完毕的,应当提前向市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办公室说明理由。
1.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可以依职权直接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也可以责令处理或复查机关重新处理或复查。
(二十)写出审核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主要诉求及理由;原处理或复查意见;提出复查或复核意见;认定事实理由和依据。审核报告由经办人签字、部门领导审核签批,以部门文件形式向交办机关报送。
(二十一)市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办公室可以在承办单位提出复查复核意见后2日内,召开会议听取承办单位提出的信访复查或复核意见。承办单位负责按照会议确定的意见修改材料,并在会议结束后2日内,将修改后材料打印35份,交由市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办公室做好市信访复查复核委员会会议材料准备工作。
(二十二)承办单位按照复查复核委员会会议确定的意见补充、整理材料,并在会议结束后2日内将整理后的材料送市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办公室,由市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办公室在履行报审程序后,将复查复核意见答复信访人,同时抄送原办理机关和市直承办单位。
(二十三)市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办公室对办理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实行通报制度,此项工作列入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二十四)党委工作部门、社会团体和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办理交办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五、责任追究
(二十五)市直工作部门拒不办理交办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案件的,或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信访责任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二十六)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则,未按规定办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案件的,由有权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十七)本规则由黑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八)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