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00:30:27 作者:楹庭律师团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省人大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信>直通制度的决定 (2003年8月15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省委提出的“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的奋斗目标,进一步密切省人大常委会与省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畅通省人大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的反映>道,保证省人大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推进我省民主政治建设,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建立省人大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信>直通制度。 一、建立省人大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信>直通制度是为保证省人大代表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寄送的信>快速准确送达的一种方式。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信>使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邮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带有“省人大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直通”字样的专用信封。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收到“省人大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直通”专用标识信>,要亲自拆封,认真阅处。 二、“省人大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直通”专用标识信>所反映的问题范围: (一)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作出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职权行使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二)对改进和加强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方面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三)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四)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急需解决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五)对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廉>建设方面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三、代表应按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范围反映问题,提出重要意见和建议。使用专用标识信>要署代表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和联系电话,并写明代表所属的选举单位。 四、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已经提交过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不宜再使用专用标识信>反映。 五、省人大人事委员会确定专人负责领导批示信>的督办落实工作,并将办理情况在3个月内答复代表本人。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