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44号文件的通知(附通

时间:2014-12-28 00:30:31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1999-06-17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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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公署,各市(不含县级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按照国办发【1999】44号文件要求,省经贸委将会同省电力局、计委、财政厅、环保局等部门,于近期内对全省小火电机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制订关停整改方案。请各行署、市政府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地方和企业自备电厂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凡属 文件规定 应该淘汰关停的小火电机组,要按时限要求制定并实施关停措施。请各地市于6月25日前,将本地区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报省经贸委。各地市在组织实施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中,要切实做好关停企业的转产、职工分流、安置等有关工作,确保我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的顺 利进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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