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44号文件的通知(附

时间:2014-12-28 00:30:32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1998-12-18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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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统计局 经贸委关于做好工业统计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市、县和省农垦总局统计局、经贸委要对全部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和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工业企业进行重新认定;并于1999年1月8日前完成建库工作,报省的截止时间为1999年1月10日。凡经重认定的工业企业,应将其主要经济指标月报 于月后10日前上报当地统计部门。各地、市统计局及省农垦总局统计局的最后报省时间为月后14日12时前。 二、各有关地市县、各有关部门要积 做好军队和武警部队划转地方的工业企业的各项统计工作,上述企业均纳入改革后的工业统计范围。具体由省统计局制定下发。 三、各地、各部门要按照 建立5000家工业企业信息联网直接报送制度的方案要求,协调好各有关企业按时、定期联网报送。 四、上述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要求高,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在资金上应给予必要的支持,以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统计局 经贸委关于做好工业统计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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