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办理电话通知事项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的

时间:2014-12-28 00:30:32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1998-09-18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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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办理电话通知事项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电话通知事项的办理工作。上级部门传达指示和布置工作,下级部门请示工作和报告情况,除情况特别紧急以外,应尽量采用公文或传真形式,以保证准确无误。电话通知事项的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的报告及相关事项、大型群众集体上访的处理、领导同志紧急指示的传达贯 彻以及领导同志和公务人员的活动安排等。 二、省政府总值班室是省政府办公厅以电话形式传达领导指示、布置工作的主要承办部门,各地、各部门对所通知事项应认真负责地及时办理。各地、各部门以电话形式向省政府报告紧急事项时,应通过省政府总值班室上报。 三、严防各种假冒电话对工作的干扰。对打假冒电话并造成不良影响者要一查到底并追究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办理电话通知事项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现代化办公手段的广泛运用,国务院办公厅利用电话或传真传达领导同志指示和通知有关事项日益增多。总的看,各地区、各部门对此非常重视,及时办理落实,这对保证件令畅通、提高工作时效性,起了积 作用。但也发现有的人假冒领导同志办公室和国务院办公厅名义给一些 地区和部门打电话,不仅干扰了地方、部门领导同志和机关的正常工作,而且有的已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严防假冒电话,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现对办理上级电话通知事项时需要注意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级的电话通知是传达领导同志指示、布置工作的一种形式,各地区、各部门确认核实后,要按照要求,认真负责地及时办理落实。需转其他部门办理的,要跟踪催办,不得延误。 二、要认真准确地做好电话记录。接收上级电话通知时,接话人要问明发话人的单位、姓名、电话号码、记清来话的时间。对电话记录内容要进行复核,属重要内容的,可提出书面传真要求,以保证准确无误。 三、需向上级反馈办理结果的电话通知事项,在报告的前言部分应写明根据何时、何部门、何事由等要素,并随文附上电话记录复印>。对发现的假冒电话,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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