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负担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第二批)

时间:2014-12-28 00:30:39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1998-04-22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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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经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第二批取消的不合理收费项目28项,现通知如下: 一、汽车安全节油十二字操作法培训费 二、涉外汽车运输审验费(包括初审费) 三、种子质量合格证费 四、农药广告审批手续费 五、外销种子管理费 六、考生查询分数收费 七、工人职员退休证收费 八、木材运输证明手续费 九、占用林地砍伐木材补偿费 十、退蚕退参还林费 十一、狩猎管理费 十二、诈骗案件提取办案资金 十三、石油工业产品管理费 十四、食盐批发许可证费 十五、碘盐零售许可证费 十六、驾驶员军转地学科复验考试费 十七、外籍驾驶员年度审验费 十八、外籍人员临时驾驶证费 十九、外籍车辆临时行驶证费 二十、外籍汽车检验费 二十一、外籍摩托车检验费 二十二、实习驾驶证费 二十三、驾驶员适应性检测收费 二十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费 二十五、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工本费中的悬挂于工地铁牌子收费 二十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费 二十七、开户许可证工本费 二十八、向成品油经销企业一次性收取表格、证书工本费 以上各项收费,自1998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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