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等两市一县部分职工实行

时间:2014-12-28 00:30:47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1987-04-28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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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你省要求对齐齐>尔、北安两市和嫩江县部分职工实行地区津贴的问题,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齐齐>尔、北安两市和嫩江县机关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尚未实行地区津贴的职工,全部实行本人工资10%的地区津贴。实行机关事业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按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之和计发;实行企业统一工资标准的,按标准工资计发。 二、此项津贴的经费来源,机关、事业单位由地方财政负担,企业单位由自有资金开支。 三、请省政府严格控制此项津贴的实施范围。其他市、县一律不得比照办理,如有意见,请你们负责做好思想工作。 四、此项津贴从发文之月起执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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