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工商函〔1991

时间:2014-12-28 00:30:47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1991-10-29 关键字:
【阅读全文】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中“指标”及“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货源”理解问题的清示》(黑工商函〔1991〕5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条中的“指标”,包括 主管部门的物资供应、调拨、分配以及返供的指标。生产企业将属于 严格管理的物资指标,以收取差价款的形式出卖获利,违反了 规定,可以按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 款第(三 )项定性处理。 二、生产企业将 指令性计划管理的物资供给无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倒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了确实证据的,可按《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 款第(八)项定性处理。

(完)

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胜诉公告

更多

律师团队

更多
  • 董国女律师

    国女律师

  • 路永强律师

    永强律师

  • 孟雷律师

    雷律师

  • 汪庆丰律师

    庆丰律师

  • 张凤宾律师

    凤宾律师

  • 杨庆律师

    庆律师

  • 刘云律师

    云律师

  • 刘敬祝执行主任

    敬祝执行主任

一键咨询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楹庭动态

更多

联系我们

立即咨询
咨询热线:400-008-3855
010-88825707
010-88825708
010-88820298
拆迁电话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08号横琴人寿大厦12层
在线-留言 拨打-电话 了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