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集中整治国省道严重交

时间:2014-12-27 22:08:55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黑政办明传〔2009〕3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2009-03-25 关键字:黑龙江省 省道 严重 交通违法 行为 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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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集中整治国省道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明传〔2009〕3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省集中整治国省道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黑龙江省集中整治国省道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3月20日省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题会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预防和减少道路,严厉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净化道路交通安全环境,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决定自2009年3月25日至4月24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国省道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为此,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重点整治国道、省道区域内的超速、超载、超员、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酒后驾驶,清理、整顿、规范交通运输企业,使我省交通参与者交通安全意识明显提高,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道路交通秩序明显改善,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明显下降,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群死群伤恶性道路交通事故。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形成强有力、立体式、全方位、深层次的交通安全宣传态势。宣传部门要督促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履行社会公益责任,派出新闻工作者直接参与此次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并及时跟踪报道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定期曝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每周在黄金时段宣传律法规、交通安全常识不少于2次,营造出浓厚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氛围。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提供交通安全宣传素材,并在执法过程中对违法者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公安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以车辆管理、事故处理、违法处罚场所以及公路收费站、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为主要宣传阵地,加强对机动车驾驶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交通运输部门要在3月30日前对客运、货运企业的管理人员、驾乘人员进行一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强化运输企业、车辆及驾驶人源头管理和道路管控。一是加大运输企业监督管理力度。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运输企业、客运车辆及驾驶人的监管,运输企业要对企业道路交通安全负总责。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加强对公路客运站的安全监管。要定期会同安全监管、公安部门对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安全投入和教育培训、车辆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客运企业,要限期整改;逾期不能达标的,要停业整顿直至取消经营资质。二是加大车辆管理力度。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强化对客运车辆管理。公安、交通运输、旅游、质监部门要加强旅游车辆安全管理,严把旅游车辆市场准入和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从业资质审验关。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质监、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管,确保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符合 标准。公安、质监、交通运输、农业(农机)、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安装、粘贴机动车安全防护装置和车身反光标识等管理工作。三是加大驾驶人管理力度。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客运、货运、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道路运输驾驶人从业资格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驾驶人,要坚决予以取缔。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落实交通违法记分考试制度,加强机动车驾驶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向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部门通报道路运输从业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情况。依法严格对重点驾驶人的安全监管,落实终身禁驾等惩罚制度。交通运输部门要对发生2次以上酒后驾驶或者超速50%以上和1次超员20%以上的客运驾驶人,责令客运企业将其调离驾驶岗位,并依法严厉查处。车辆所属部门、单位要加强本单位驾驶人管理。四是强化道路管控。交通路政部门要强化路政管理,加强对道路的巡逻检查,对事故易发多发路段和危险时段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保障措施维护管理,切实保障道路安全通行条件。

  (三)严厉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一是严查超速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要根据本地超速行驶违法行为发生情况和事故特点,充分利用监控设备和测速设备,科学调动警力,合理安排勤务,对夜间等重点时段、高速公路等重点路段加大管控力度,查处超速行驶违法行为。要严格执行违法信息异地转递制度,对异地机动车驾驶人超速行驶违法行为,要发现一起、纠正一起、转递一起,严禁对异地机动车驾驶人超速行驶违法行为只罚款不转递。超速50%以上的,必须依法吊销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二是严查超员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强化监督与管理,客运企业和客运站场要把好出站关,确保客车出站不超员。公安交管部门要利用交通安全服务站,坚持对7座以上客运车辆逢车必检,逐一核查乘载人数并作好登记,严把客车超员关。要采取流动巡逻与固定执勤、区域联勤相结合的勤务方式,及时发现和查处客车超员以及倒运超员乘客规避检查的违法行为。要针对本地事故多发时段落实勤务,加大重点时段的检查力度。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客车超员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三是严查超载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结合高速公路计重收费的经济手段和测重站称重处罚的行政手段对超载车辆进行治理,杜绝超载车辆上路行驶。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路面管控,依法严厉查处超载行为。四是严查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对国道、省道干线公路货运车辆和低速载货汽车长时间占用快速车道行驶行为要固定证据,严厉处罚;对强超强会、频繁变道行驶等扰乱公路行车秩序的交通违法行为要坚决取缔。五是严查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要认真分析本地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发生规律以及事故特点,整合交警、巡警、公安派出所等部门的警力资源,集中开展统一行动。要注重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会同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整治行动,强化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报道,加大震慑力度。要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做好取证工作。对于醉驶机动车的驾驶人要排除干扰,坚决依法拘留。

  (四)严格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道路交通事故问责追究制度。安全监管、监察、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追究不放过、安全隐患未消除不放过、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 "四不放过"原则,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实行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对因工作不落实,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事故居高不下负有管理责任的,不仅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还要追究当地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宣传部门要加大对事故责任人员追究情况的报道力度。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对这次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高度重视,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健全领导机构、细化行动方案、迅速周密部署、狠抓措施落实,切实加强对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及时部署工作、落实责任、沟通情况、传递信息,使部门之间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三)严格规范执法。各级政府要为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监察、公安督察部门要在强化对执法部门严格执法情况进行监督的同时,依法维护执法部门的权威,确保执法部门能够依法严格取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四)加强督导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成督导组,主要领导要深入一线,亲自参加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对照方案要求进行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基层的实际问题,确保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各项工作措施真正落实到位。

  (五)强化信息反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省集中整治国省道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整治情况,4月8日报送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阶段总结,4月25日报送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总结(联系人:王凤翔,联系电话:0451-82897528,传真:0451-82661746)。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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