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时间:2014-12-27 22:08:56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2008-09-03 关键字:黑龙江省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集贸市场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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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二○○八年九月三日 黑财综〔2008〕129号

哈尔滨市财政局,各行署、市、县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 [2008]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自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以下简称“两费”)的规定,严禁以任何形式和理由继续征收或变相征收两费。否则,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008年9月1日前因收费方式等原因提前收取的今年后4个月两费,必须于9月30日前全额退还缴费人。2008年9月1日前已征(不含提前收取今年后4个月两费)但尚未缴入国库的两费,必须于9月30日前全额缴入本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借机截留、挪用。

 

  三、财政部门要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常履行市场监管职能提供财力保障,不得因停止征收两费而影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费保障水平。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于2008年9月30日前到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取消两费项目的变更手续。

 

  五、各地财政、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于9月30日前分别上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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