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7 22:08:57 作者:楹庭律师团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对齐宏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情况的通报
(黑建安[2008]50号)
齐齐哈尔齐宏市政建设(集团)公司:
根据黑建安[2008]45号文件的有关决定,我厅与2008年10月15日抽调专业组成员对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了复查,现将复查情况通报如下:
1 该企业对贯彻落实 有关律、法规和标准不到位。安全管理目标不齐全,无文明施工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管理目标,没有建立事故档案等有关资料,培训计划的人数不详细。
2 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虽然设立,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齐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专职安全员缺少3人;无总承包企业的施工现场检查记录。
3 施工现场没有按照文明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没有认真贯彻和落实《黑龙江省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无实施方案和计划;无施工现场操作人员的培训资料和计划。
4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投入不到位。在财务管理中没有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没有单独提取,没有专款专用。
5 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和危险部位的防护不到位。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条的规定,该企业对基坑支护、土方开挖、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临时用电工程等,在施工前没有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6 应急预案的编制方案不符合要求,模拟演练不到位。应急预案无企业总工审核和签字。无演练纪录如光盘和录像片等。
7 壹级企业,一、二级项目经理的数量按照要求不到位。市政一级项目经理应10人缺5人,公路二级项目经理应10人缺4人。
8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管理重视不到位。无安全生产委员会每月和每季度的会议记录和安全生产大检查记录,企业内的安全检查没落实到位。
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和建设部《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的有关规定,经复查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没有达到《条例》和《规定》的要求。
依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不合格的企业,增加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期限,暂扣期限为六个月。(2008年10月16日至2009年4月16日)
特此通报。
二OO八年十月二十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