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

时间:2014-12-27 22:09:03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2004-04-08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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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行政裁决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县(市)办,各拆迁承办单位、各开发建设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二零零四年四月八日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程序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根据 、省、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 申请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市内各区的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市属各县(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由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裁决。   (一)申请行政裁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房屋拆迁的当事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行政裁决请求和事实依据;   (二)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行政裁决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   3、被申请人房屋的拆迁>底调查表;   4、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   5、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6、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7、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8、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9、房屋补偿评估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报告;   (三)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行政裁决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或房屋承租证;   4、申请行政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5、房屋补偿评估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报告;   6、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凡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复印>的,需出示原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核对。   二、 受理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资料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将申请行政裁决证据、资料退回申请人。   (一)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裁决申请,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2、行政裁决请求和事实是否清>;   3、提供的证据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4、其他应该审查的内容。   (二)有下列情况 的,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1、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2、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3、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对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行政裁决的;   4、人民法院已受理或已做出判决、裁定的;   5、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三)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的比例超过15%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人、被拆迁人代表、承办单位和估价单位负责人参加,也可邀请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对拆迁>策、补偿方式及评估内容进行听证,决定是否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三、 调查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后,要根据当事人的行政裁决请求,对证据、资料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调查。   (一)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拆迁当事人与被申请行政裁决房屋的关系;   2、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主要原因;   3、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是否符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   (二)调查取证: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积 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查清裁决中的事实;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以及经营中的营业执照、参加劳动保险统筹的职工人数和人均工资标准、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等;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提交证二、证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又无法调查的,不影响行政裁决的制定。   (三)有下列情形 的,中止行政裁决并书面告之当事人:   1、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   2、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3、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   (四)有下列情况 的,终结裁决:   1、调解时,当事人已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   2、发现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3、申请人撤回了行政裁决申请的;   4、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15天内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未表示参加裁决或放弃参加裁决的。   四、调解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当事人申请的有关事项进行调解,调解工作应当在调查结束后10日内完成。调解按以下程序进行:   1、通知当事人到指定地点,就双方争议问题进行调解;   2、告知当事人调查结果,听取当事人意见;   3、调解结束,当事人应当在调解记录上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行政裁决工作人员应当在调解记录中注明。   五、裁决   经调解当事人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一方不同意调解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行政裁决。负责行政裁决的办案人员拟制《行政裁决书》,经裁决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下发。   《行政裁决书》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单位全称、住址或办公地点;   (二)提请行政裁决的事实。包括行政裁决请求、当事人申辩的理由、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依据;   (三)行使行政裁决权和做出行政裁决的法律、法规依据;   (四)行政裁决意见。包括补偿方式、补偿标准、搬迁期限等;   (五)告之当事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权利及时效;   (六)行政裁决机关的名称、裁决的时间并加盖公章。   六、送达   《行政裁决书》送达可以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完成。一般情况应当由两名以上的行政裁决工作人员参加,直接送交被送达人本人或的成年亲属;被送达人拒绝接收或拒绝签字的,由送达人邀请无利害关系第三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情况、日期,并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即视为送达。因被拆迁人不提供住址或其他原因,致使无法找到被拆迁人时,可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将裁决书邮寄给其单位、配偶或其成年子女即视为送达。   七、执行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邀请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组织拆迁人、被拆迁人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听证后,经裁决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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