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7 22:09:03 作者:楹庭律师团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行政裁决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县(市)办,各拆迁承办单位、各开发建设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二零零四年四月八日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程序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根据 、省、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 申请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市内各区的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市属各县(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由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裁决。 (一)申请行政裁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房屋拆迁的当事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行政裁决请求和事实依据; (二)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行政裁决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 3、被申请人房屋的拆迁>底调查表; 4、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 5、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6、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7、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8、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9、房屋补偿评估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报告; (三)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行政裁决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或房屋承租证; 4、申请行政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5、房屋补偿评估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报告; 6、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凡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复印>的,需出示原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核对。 二、 受理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资料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将申请行政裁决证据、资料退回申请人。 (一)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裁决申请,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2、行政裁决请求和事实是否清>; 3、提供的证据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4、其他应该审查的内容。 (二)有下列情况 的,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1、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2、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3、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对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行政裁决的; 4、人民法院已受理或已做出判决、裁定的; 5、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三)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的比例超过15%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人、被拆迁人代表、承办单位和估价单位负责人参加,也可邀请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对拆迁>策、补偿方式及评估内容进行听证,决定是否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三、 调查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后,要根据当事人的行政裁决请求,对证据、资料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调查。 (一)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拆迁当事人与被申请行政裁决房屋的关系; 2、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主要原因; 3、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是否符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 (二)调查取证: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积 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查清裁决中的事实;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以及经营中的营业执照、参加劳动保险统筹的职工人数和人均工资标准、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等;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提交证二、证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又无法调查的,不影响行政裁决的制定。 (三)有下列情形 的,中止行政裁决并书面告之当事人: 1、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 2、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3、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 (四)有下列情况 的,终结裁决: 1、调解时,当事人已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 2、发现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3、申请人撤回了行政裁决申请的; 4、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15天内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未表示参加裁决或放弃参加裁决的。 四、调解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当事人申请的有关事项进行调解,调解工作应当在调查结束后10日内完成。调解按以下程序进行: 1、通知当事人到指定地点,就双方争议问题进行调解; 2、告知当事人调查结果,听取当事人意见; 3、调解结束,当事人应当在调解记录上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行政裁决工作人员应当在调解记录中注明。 五、裁决 经调解当事人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一方不同意调解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行政裁决。负责行政裁决的办案人员拟制《行政裁决书》,经裁决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下发。 《行政裁决书》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单位全称、住址或办公地点; (二)提请行政裁决的事实。包括行政裁决请求、当事人申辩的理由、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依据; (三)行使行政裁决权和做出行政裁决的法律、法规依据; (四)行政裁决意见。包括补偿方式、补偿标准、搬迁期限等; (五)告之当事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权利及时效; (六)行政裁决机关的名称、裁决的时间并加盖公章。 六、送达 《行政裁决书》送达可以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完成。一般情况应当由两名以上的行政裁决工作人员参加,直接送交被送达人本人或的成年亲属;被送达人拒绝接收或拒绝签字的,由送达人邀请无利害关系第三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情况、日期,并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即视为送达。因被拆迁人不提供住址或其他原因,致使无法找到被拆迁人时,可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将裁决书邮寄给其单位、配偶或其成年子女即视为送达。 七、执行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邀请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组织拆迁人、被拆迁人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听证后,经裁决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