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

时间:2014-12-27 22:09:17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1999-08-24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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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1999年4月29日,九届 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199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5月6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以下简称国务院 通知,对全面、正确实施行政复议法,加强各级政府法制建设,做了部署。为了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更好地在全省范围内做好实施行政复议法的准备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搞好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依法治国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大事,对于各级行政机关在新的形势下实现职能转变,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建设廉洁、勤二、务实、高效政府具有重大意义。行政复议法进 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制度,扩大了行政复议范围,体现了便民原则,简化了复议程序,加大了监督力度,是继、、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各级行政机关都要组织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各单位的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要抽出时间,带头 学习,提高对行政复议制度和搞好行政复议工作的认识。各级政府和省直各部门要采取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组织承担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系统学习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人员实行持证上岗,未经培训合格的,不能承担行政复议工作。省政府法制局要具体做好学习 培训的组织指导工作。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根据本地区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板报、宣传日(周)等宣传形式,广泛地向人民群众宣传行政复议法,使人民群众熟悉行政复议制度,学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健全实施行政复议法的各项规章制度。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向该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请,上级机关受理并进行审查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法对这一法律制度作了原则规定,在实施过程中, 各级行政机关要根据自己的工作情况,结合行政管理工作的要求,制定适合本单位行政复议工作需要的规章制度或操作程序。县(市、区)级政府要注意研究落实行政复议法关于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规定。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对行政复议法贯彻实施中发生的问题及时掌握,妥善解决。 三、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各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已经受理的复议申请,都要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律规定和本机关的复议工作制度程序认真办理,作出决定;对没有依法受理或依法作出决定的,要按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通知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 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检查指导,发现有违反行政复议法行为的,应当向本级政府或同级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监察机关要依照法律规定和国务院的《通知》要求作出处理。 四、为行政复议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行政复议法正式实施之后,必将出现行政复议申请数量上升的趋势,各级行政机关对此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应按照国务院这次机构改革中加强法制工作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使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区本部门的 法制工作(包括复议工作)任务相适应;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和国务院通知的要求,为法制工作的开展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在行政机关经费中单独列支,不得挪作他用;复议工作必须的设备、工作条件应给予解决。 五、进一步加强对复议工作的领导。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同志,都要重视本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依照法律规定,认真履行复议工作的职责,定期听取行政复议法实施情况的汇报,对本机关办理的复议案件应当及时审批,作出决定;对复议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要深入研究,切实解 决。要通过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推动政府立法和各项法律规定的执行。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关心、支持政府法制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工作,切实解决他们在工作中的问题,改善他们的工作待遇,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各行署、市政府和省政府各直属单位要认真研究、落实实施行政复议法的具体措施,并于9月30日前书面报告省政府法制局。行政复议法实施中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政府法制局。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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