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实施细

时间:2014-12-27 22:09:25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1996-06-02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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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  号】庆>发〖1996〗22号 【颁布单位】大庆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6-06-02 【实施日期】1996-06-02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市政府决定,自1996年7月1日起对市内五区的城市居民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110元。现将《大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在萨尔图区、让胡路区、龙凤区、红岗区、大同区居住并具有大庆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月人均生活费低于110元的个人与家庭均可申领社会保障金。 二、保障金实行政府与企业(单位)分别承担的办法,政府承担的列入财政预算,企业承担的在“职工福利费”科目下列支。 企业承担的保障对象为在职、退休的低收入户和企业职工遗属三部分人。政府承担的保障资金,市、区两级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 三、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是一项社会性的工作,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相应的优惠>策。 四、民政部门是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的主管部门,承担着大量的业务工作。根据市政府1996年第6次常务会议的决定,为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增加编制。 五、最低生活保障线是随居民消费品物价变动的动态指标。市政府授权市民政局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必须品物价变以的指数,向社会发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大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实施细则 一、保障对象 1、参加失业保险不符合失业保险条件失业后,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劳动,生活确实困难的个人与家庭; 2、无固定工作单位,无固定生活收入,又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劳动,生活确实困难的个人与家庭; 3、职工收入(含退休人员、企业职工遗)按家庭赡养人口计算,低于社会保障线的个人与家庭; 4、无劳动能力、无依靠、无生活来源的个人与家庭。 在保障对象中,对无劳动能力的家庭实行定期救助,对有劳动能力(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男18周岁--60周岁,女18周岁--55周岁)不符合失业保险条件,失业和无业又因病不能是坚持正常劳动,生活确实困难的个人与家庭实行临时救助,其救助时间原则上1-2个月,最多3个月。 二、“家庭人口”包括依法确定的被赡养人、被抚养人。 三、“家庭收入”是家庭成员的所有收入,包括: 1、各类工资、奖金、津贴、物价补贴及其它收入; 2、无业人员通过劳动获得的所在收入; 3、家庭面顺在持校、大(中)专院校读书或学徒得到的奖学金、生活津贴等收入; 4、依法接受亲属的、; 5、社会救济对象领取的救济金、失业保险金; 6、接受的馈赠。 四、无业者和失业者,对因自谋生计其收入不易计算和无法核定的,应按大庆市职工计算收入。 五、无业户和失业户中,一直未能就业的家庭主妇如自谋生计的收入不易计算和无法核定的,可按大庆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80%计算收入。 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周岁--60周岁、女18周岁--55周岁)的无业者、失业者因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劳动的,不计算收入。 七、社会优抚对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救助条件的,其优待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八、需要救助并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其自谋生计收入的计算,由区民政部门认定。 九、赡养费的计算,应为具有法定赡养义务的家庭收入按本市人均消费水平(1995年为375元)计算扣除后的余额折半计算。 十、社会保障金申请发放办法 1、凡符合社会保障的对象,均由户主向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居委会发给社会保障金申请表,经居委会申报,街道办事处调查,报区民政科审核,报市民政局批准。每月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社会保障金 。 2、符合单位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家庭在职成员向其所在单位提出保障申请。 3、凡领取社会保障金者,月人均生活费高于社会保障线时,户主应主动向所在居委会提出停发社会保障金的申请。 十一、管理与监督 1、各区民政科和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会,对申请领取社会保障金的对象,要对其生活状况、收入来源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及时、足额将社会保障金发放到真正生活困难的对象手中。 2、发放社会保障金要坚持公开金额、公开对象的原则,张榜公布,健全手续接受群众监督。居委会每月、街道办事处每季、区民政科每半年要对保障对象审核一次,对遗漏或高出保障线的要及时调整。 3、申领社会保障金和已经领取社会保障金的家庭,应接受市民政局和区民政科、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的监督管理,如实反映家庭面员情况及家庭的所有收入,不得>瞒,虚报冒领社会保障金。违者,一经查出,立即职消补助,追回多领的保障金。 十二、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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