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政府发布《濂溪区东城玻纤基地企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为加快推进企业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减少城市污染,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快速发展,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东城玻纤基地范围内企业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搬迁征收,特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政府令214号)3、《九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九府发〔2016〕12号)
4、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征收范围
东城玻纤基地位于莲花镇,东至前进东路,南至五七二七厂,西至龙庭花园,北至海扬纺织有限公司,共征收17家企业,房屋面积约23万平方米,详见征收规划红线图。
三、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本项目房屋征收实行委托征收方式。
1、房屋征收主体:濂溪区人民政府
2、房屋征收部门:濂溪区房屋征收管理局
3、实施单位:委托生态工业城管委会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征收工作,并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4、委托九江市濂溪区房地产测绘队承担被征收房屋的结构认定、面积测绘丈量、附属物勘察清点工作。
四、征收协议签约期限
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150天内完成全部房屋征收签约任务。
根据企业特点,在征收补偿协议中另行约定搬迁期限,原则上征收补偿款全额到位后20日内应停止生产并及时搬迁。在规定期限内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政府下达的征收补偿决定中确定不少于20日的搬迁期限。
五、被征收房屋类型
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1、被征收房屋的用途、结构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征收当事人对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结构和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申请发证部门重新核定,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2、未依法登记产权的建筑,由区规划、房产、、国土、生态工业城管委会和辖区乡镇对房屋性质共同进行认定,房屋面积以征收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部门测绘数据为准。
3、未经批准擅自搭建,且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作补偿,一律自行拆除。拒不自行拆除的,由九江市濂溪区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强制拆除,以料抵工。
六、房屋征收
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
企业房屋产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企业在规定的签约期限时间内拒绝选择补偿方式的,按货币补偿处理。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补偿包括工业用房建筑物的补偿和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工业用房建筑物(含工业用地上的办公用房及职工倒班用房)和土地使用权的补偿由依程序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正式公告发布之日为评估时点,按房屋结构、性质、成新等和土地原批准用途评估,按评估价格补偿。
2、选择产权调换方式:
实行标准厂房调换。按照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面积实行1︰1.1产权调换,调换地点为新港沿江工业基地和姑塘化纤工业基地。如果被征收人工业用房建筑容积率小于1.0的,按照1.0容积率计算剩余土地,以货币补偿方式补偿被征收人。
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均须计算结构差价;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还房面积的,超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进行补偿;还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按工业标准化厂房建设综合成本价(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购买。
3、未进行产权登记的简易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按房屋重置评估价格补偿。
4、生产设施设备搬迁补偿包括生产设施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损耗费。具体补偿价格由依程序选定的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5、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通讯、宽带光纤等设施的补偿,被征收人如选择货币补偿,按征收时安装的费用标准给予补偿,但生活用水用电和工业厂房照明用电计入房屋建安成本。如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恢复了被征收人原有的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的,不予补偿,
6、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被征收工业用房及土地价值总额的10%计算。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补偿费的,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共同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企业的经营效益、纳税情况、用工情况和停产停业期限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税务部门核准该处工业用房被征收前三年的每月税后平均利润、用工资料等作为证明材料,停产停业期限原则上按6个月计算。
7、装饰装修补偿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按评估价格补偿。
8、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人房屋面积计算,标准为20元∕月·㎡(简易房屋不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从被征收人生产关停之日起计算至用于产权调换的标准厂房交付后两个月止。
9、搬迁费标准按征收房屋面积8元∕㎡计算。
10、房屋附属设施、附属物补偿标准按九江市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执行(详见附表)。
七、补助和奖励办法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人土地登记面积给予10万元/亩奖励。
2、在2018年12月底前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人土地登记面积给予5万元/亩奖励(房屋征收面积超过5万平米的企业享受奖励时间可延长60天);在签约期满前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人土地登记面积给予3万元/亩奖励。
3、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搬迁完毕的,按被征收人土地登记面积给予被征收人5万元/亩奖励。
八、补偿款支付方法
1、根据与被征收人签定的征收补偿协议,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开具领款凭证(银行存折),被征收人凭存折到征收人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领取补偿款。
2、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设定担保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重新设定担保或者不能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公证;货币补偿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抵押人自行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不得以此作为抵制征收的理由。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后,根据我区产业布局和建设规划,如在化纤工业基地、沿江工业基地、鄱阳湖生态科技城投资建厂,被征收人暂不停止生产的,根据协议约定的新建工业用房建设进度拨付征收补偿款。
九、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
按《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办法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被征收人涉及的设施设备搬迁由依照程序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在被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即确定为本项目的合法评估机构。
十、法律责任
1、区房屋征收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规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房地产测绘机构或者测绘人员,房地产(资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资产)估价师弄虚作假或出现重大差错,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方案未尽之处
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