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7 23:02:22 作者:楹庭律师团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已原文翻印下发,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改革化肥流通管理,做好总量平衡。按照国务院对化肥流通管理实行由直接计划管理为主改为间接管理为主,取消国产化肥指令性生产计划和统配收购计划的规定,取消对大庆化肥厂、黑化集团、勃利化肥厂和>安化肥厂的生产计划和收购计划,由化肥生产和经营企业自主进行购 销活动。省计委不再对各地市县和省直有关部门下达化肥统配计划。鼓励化肥生产和经营企业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化肥生产企业既可以与化肥经营企业直接签订购销合同,也可以实行销售代理。 取消指令性计划后,为避免化肥市场的盲目性,省计委要根据全省化肥供需情况,搞好化肥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对省内地区间的化肥产需进行平衡;对省有关部门的化肥需求进行必要的衔接;协调化肥生产和经营企业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制定全省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宏观调控> 策。 二、拓宽化肥流通>道,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化肥生产企业可以将自产化肥销售给各级农资公司和农技推广站、土肥站、植保站(以下简称农业“三站”)和以化肥为原料的生产企业,也可以直接销售给农民。县、乡农业“三站”经营的化肥可以从各级农资公司进货,也可以直接从 化肥生产企业进货,所经营的化肥可直接销售给农民。允许农垦、林业、烟草、军队在本系统内销售化肥,但不允许超范围销售,所需化肥可委托农资部门采购,也可直接从工厂进货。上述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化肥经营业务。 全省各级农资公司在调控市场、稳定价格、满足农业生产需要方面要继续发挥主>道作用,保证化肥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实现平稳过渡。各级农资公司要积 建立配送中心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各级化肥经营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强化业务功能,尽快由单一经营型 向业务经营型转变。化肥生产和经营企业要打破系统和行业界限,实行工农商联营、组建集团等多种形式的联合,共同做好化肥产销工作。 三、改进化肥价格管理方式,建立政府指导师上的市场形成价格机制。省物价部门对省内地方化肥生产企业化肥(包括大庆硝酸氨)出厂价格制定中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供需双方根据批量大小,淡旺季节和市场情况协商确定具体价格。地方进口化肥调拨价格,由省物价局制定中准价 和上下浮动幅度,由进口经营单位具体执行。为避免化肥零售价格放开,市场可能出现的价格暴涨,必要时省物价部门要对部分品种制定最高限价。具体指导价格和管理方式由省物价局另行制定。 四、加强化肥进口管理,保证重点要求。各种贸易方式和>道进口的化肥均纳入省进口化肥配额管理。一般贸易进口配额主要下达给省农资公司。边贸进口配额主要分配给外贸(边贸)企业,同时兼顾重点复合肥生产企业进口原料的需要。进口化肥的计划管理、配额分配和许可证发放 按 有关部委规定办理。外贸(边贸)进口化肥,要优先保证省内需要。各有关部门不得对进口化肥指标自行调剂,更不得转手倒卖,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分配资格。有关银行要积 筹措资金,为进口单位及时发放贷款。 五、建立化肥储备制度,增强宏观调控能力。鉴于我省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特点。鼓励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淡季储存化肥。储备化肥所发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可通过化肥淡旺季价差解决。国有商业银行对所需贷款应予以支持。继续实行化肥生产淡季储备资金制度,省工商银行 按贷款条件,协调落实省石化厅化肥公司统贷统还的专项贷款。 为防止化肥市场出现大的波动和保证自然灾害造成的特殊用肥等应急需要,省政府建立省级救灾化肥储备制度。1999年储备化肥10万吨。储备资金由省农业银行安排,给予半年贷款贴息,由省级财政和使用的市县各负担一半。省计委根据省农业等部门提供的情况,编制省储备化 肥分配计划,由省农资公司经营。省储备化肥的收购和出库价格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救灾化肥储备制度由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六、继续实行优惠>策,支持化肥的生产和流通。有关部门要优先保证、均衡供应化肥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运输部门优先保证化肥及原材料的运输,并实行优惠运价。对化肥生产、经营和国内短缺品种进口继续实行税收优惠>策。国有商业银行优先安排化肥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并加 强资金管理,防止挤占挪用。 七、强化宏观调控,满足农业生产需要。为保证化肥流通体制改革过渡时期农业生产的需要,稳定市场供求,省计委要切实履行宏观调控职能,提出年度农业生产用肥意见和相应的>策措施,落实进口和国产化肥资源,跟踪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化肥流向,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省经贸委 向企业下达进口化肥配额计划要抄送省计委。主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要按季把生产经营情况报省计委。省农资公司在一段时期内,继续承担稳定化肥市场的责任,政府各职能部门要继续给予必要的支持。大庆化肥厂、黑化集团、勃利化肥厂、>安化肥厂等主要化肥生产企业要优先保证省 内农业生产的需要。 八、加强化肥工作的领导,确保市场稳定。各行署、市县政府要继续加强对化肥工作的领导,组织好化肥的生产、经营和价格管理,适时调节供求;严禁实行任何形式的地区封锁、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各级工商、物价和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市场管理力度,严格执法,取缔非法经营,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行为,坚决制止哄抬化肥价格和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