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法定职责案开庭律师,
时间:2021-02-14 15:23:55 作者:楹庭律师团
因诉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唐延路派出所(以下简称唐延路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陕行终6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魏某申请再审称,1.再审申请人2015年4月22日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交的行政起诉状、该院(2015)雁行立初字第00007号不予立案裁定以及再审申请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佐证再审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案涉行政处罚决定提起了撤销之诉。2.本案不受之前的生效判决的羁束。3.原审法院以再审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为由驳回起诉,主要证据不足,基本事实不清。4.原审法院未经质证和认定双方当事人的证据,驳回起诉,程序违法,显失公正。5.再审被申请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原审法院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魏某一审的诉讼请求为:1.确认唐延路派出所不回复2018年10月30日魏小林申请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判令唐延路派出所履行2018年10月30日魏小林申请的法定职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而魏小林2018年10月30日的申请载明:“1.请求贵所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1条规定的流程,依法出具人身伤害程度的相关诊断证明书结论,并给予我重新鉴定的权利;2.依法严惩凶手路洋等犯罪嫌疑人;3.对未依法按流程处理的伤情认定行为所造成的伤害,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和义务。”从上述内容看,本案应为履行法定职责之诉。一般认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的法定职责是指行政机关对外作出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前进行的调查取证等活动仅是过程性行为,不是最终对外生效的行政行为,因此不能成为履行法定职责诉讼所请求的对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是否履行法定程序或者所依据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应该在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中予以审查,而非针对过程性行为提起诉讼。本案中,魏小林以被路洋殴打为由向唐延路派出所报案,该所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路洋给予行政罚款200元。魏小林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先后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及上诉,结果分别为维持行政处罚决定、驳回诉讼请求及维持原判。之后,魏小林向唐延路派出所提出前述申请。魏小林在该申请中所要求的出具人身伤害程序诊断证明、给予其重新鉴定的权利,实质是对治安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相关伤情鉴定活动合法性的质疑,属于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问题,该问题属于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之一,不能单独对该鉴定活动或者在鉴定中未履行相关程序而提起诉讼,也不能以此为由要求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魏小林在上述申请中还要求“依法严惩凶手路洋等犯罪嫌疑人”,该要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二审裁定驳回魏小林的起诉和上诉,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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