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

时间:2014-12-28 12:09:59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大政发[2014]14号 分类导航:行政工商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4-03-08 关键字: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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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

大政发[2014]1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市政府对《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3]6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补充意见。该《补充意见》业经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一、停止执行有关部门的前置许可审批、备案。根据市政府《实施意见》中关于“省级以下设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审批、备案一律停止执行”的规定,自本《补充意见》印发之日起,工商部门在企业登记中,停止执行有关部门的二手车经营企业设立许可、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许可、大型商业项目听证和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等前置性许可审批、备案;在进行机动车停车场登记中,不再将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作为前置性条件,直接办理工商登记。

二、认真贯彻落实 “宽进严管”的有关要求。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宽进严管”,在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条件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市场监管。一是努力实现“宽进”。要深入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凡是能由市场解决的问题都要交给市场解决,凡是上级明确取消和削减的行政审批和前置性许可项目都要落实到位。二是及时跟进“严管”。工商部门要认真履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企业信用监管职责,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依规强化行业监管工作,切实从宏观上建立起统一、规范的监管平台和模式。三是加强政府部门自身建设。严禁借“严管”之名吃拿卡要,粗暴执法、随意执法。要进一步加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自身建设,不断提升干部队伍素质,提高工作效率,切实营造宽松、和谐、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一四年三月八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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