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10:13 作者:楹庭律师团
沈阳市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
条 为保证供热质量,维护居民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沈阳市城区内供热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供热单位)和居民住宅采暖用户(不含以中央空调方式采暖的用户,以下简称热用户)。
第三条 我是冬季采暖期为自每年11月1日起至翌年3月31日止。特殊气候的采暖期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居民住宅室内温度标准是指在采暖期内,每日居室(卧室、客厅)内温度不低于18℃。供、用热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 供热单位接到热用户测温申请后,应在2个小时内入户测温(与热用户另有约定除外)。每日测温时间为6时起至21时止。
测温人员应出示证件,测温后双方应在测温记录上签字(盖章)各留存一份。测量计量器具应当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测温方法应当符合相关计量技术规范要求。
同一用户的一次测温结果代表测温当日及前两天的室温。若同一用户提出多次测温申请,供热单位应在不同时间段进行测温。当月三次测温不达标的(按各次测温平均值计算),作为一个月用户室温不达标的确认依据。
第五条 用户无正当理由不开门配合测温或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视为测温室温合格。供热单位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不存留测温记录,视为测温室温不合格。
第六条 出现供、用热双方对测温结果发生争议、供热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进行测温,用户或供热单位可委托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沈阳计量测试院)做为第三方测温。第三方检测费用依据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由 先提出委托的一方预先垫付,依据第三方检测报告的数据,如果室温检测温度达标,检测费用由热用户承担室温检测温度不达标,检测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
第七条 退费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测温基础上,供、用热双方确认室温不达标天数。
(二)日采暖费金额计算=现行供热价格(元/米)×房屋建筑面积(米)÷151(天)
(三)室温不达标退费比例:对室内检测温度在摄氏18℃以下~13℃之间的,退赔日采暖费计算金额的50%;对室内检测温度在摄氏13℃以下,退赔日采暖费计算金额的100%。
(四)退费计算:[日采暖费计算金额×不同室温不合格状况的退费百分比] ×室温不合格天数(对当月三次测温不达标的按一个月计算)。
(五)停供退费计算:日采暖费计算金额×停供天数。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 不予退费:
(一) 擅自拆、改室内供热设施影响供热的;
(二)室内装修致使散热器无法正常散热的;
(三)不配合供热单位进行室内供热设施正常维修、维护的;
(四)未按规定交纳当年采暖费的;
(五)发生 端气候超出供热设施设计规范确定的室外计算温度的;
(六)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无法正常供热的。
第九条 供、用热双方对退费相关事宜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向仲裁机关、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沈阳市房产局办公室
2009年8月18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