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置环保绿色标识示范路的通告

时间:2014-12-28 12:12:39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环保卫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1-06-17 关键字:环保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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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置环保绿色标识示范路的通告

为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控制,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设置环保绿色标识示范路,并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标识的机动车采取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人民大街全段为环保绿色标识示范路。
二、每天早7时至晚19时禁止未取得绿色环保标识的机动车辆在环保绿色示范路南北方向行驶。
三、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不予限行。
四、违反本通告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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