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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 [2011] 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大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企业或组织加强质量管理,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全市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市长质量奖是大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提升质量水平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大连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评定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大连市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1次,每次获奖的企业或组织一般不超过3家(含中小企业1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连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大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细则、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制定评审员管理制度,选聘、培训、考核评审员;
(三)组织编制大连市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大连市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受理、组织评审并提出获奖企业或组织推荐名单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第六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市行业协会及区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业系统、本地区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培育、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大连市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正常运营5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
(三)具有卓越的运营绩效,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 者,不得申报大连市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 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有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爆炸责任事故和重大质量有效投诉。
第四章 评定标准
第九条 大连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等同采用 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2004)。
第十条 大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符合申报条件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大连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大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 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市主管部门或市行业协会及区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报大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申报条件、推荐意见及申报材料审查。
第十三条 资料评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评审员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或组织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据评审结果提出进行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四条 现场评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评审组按评定标准对资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 综合评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资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对申报企业或组织进行综合评价后,提出大连市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
第十六条 审定公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部门、专业对获奖候选名单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并依据审定和公示结果提出获奖推荐名单,上报市政府。
第十七条 批准公告。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获大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六章 表奖及经费
第十八条 市政府对获得大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进行表彰和奖励,每个获奖企业或组织奖励80万元,由市长向获奖企业或组织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十九条 大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和管理经费列入当年市财政预算。评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在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分享成功经验等方面履行义务,促进全市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一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在宣传获大连市市长质量奖荣誉时,必须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大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可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大连市市长质量奖荣誉,收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参与大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定。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个人,将取消其评定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大连市市长质量奖标志和证书,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