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14 16:51:16 作者:楹庭律师团
某钢琴制作公司诉南京某地方主管部门,钢琴公司2017年5月向某主管部门申请了一个信息公开,要征拆明细申请,内容比较详细。区主管部门在收到了申请后转交了区主管部门征拆安置办公室。后该部门口头表示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以及相关的材料。
该钢琴公司不服,向中院提起了诉讼,后来官司也是打到了省高院,获得了胜诉。高院认为,《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上诉人钢琴公司诉区主管部门,对钢琴公司提供的主管部门信息具有答复的法定职责,这个很重要。《信息公开条例》上明确的规定,谁有法定职责,一般就是谁制作谁公开。还有几个特殊的在本案当中,是向区主管部门提供的申请也是区主管部门进行的受理。
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的规定,对申请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依照下列情况作出答复,如果不属于自己的,可以告知向其他的机关进行申请。但是,本案当中没有,转交给了别的部门申请,属于《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区主管部门未按照公开条例予以答复,应认定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予公开是违法的。如果不予公开也应该告知,但是,本案中是一个口头告知,而且是其他部门的口头告知。因此,该钢琴公司也是获得了胜诉。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在政企纠纷过程当中,我们企业要善于熟练运用《信息公开条例》,因为职权的关系和信息不对等的关系,很多重要的信息,企业是很难获得的。所以,如果要想获得相关的信息,要通过信息公开申请,因此在政企纠纷案件当中,信息公开的申请是一个重要的阶段。楹庭政企纠纷律师团队做政企纠纷十几年了,在这类的案件当中无一例外的需要进行信息公开,很多案件的关键点,都是在这个过程当中取得一些重要的突破的。也取得一些重要的事实依据和定案的主要依据。
所以,大家遇到这样的问题,在政企纠纷过程当中,一定要咨询专业的法律服务团队,如何进行信息公开,也可以让专业的服务团队代为行使,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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