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集体感谢楹庭律师,赠送锦旗称之为“保护神”

时间:2020-08-28 13:56:01 作者:楹庭律师团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司法部门的工作目标。律师在其中是非常关键的环节,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近期,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有3位律师(汪庆丰绿、陆嘉楠律师、马丽雅律师)获赠锦旗:依法治国卫士,人民的保护神。

  案件经过:某乡主管部门于2019年9月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席某等村民在某村的建筑物不符合村镇规划,接到通知后,在2019年10月前自行拆除、清理。否则,将按相关规定最值人员自强制拆除,一位费用及后果均由席某承担。

  席某等村民称在该村有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2019年9月收到乡主管部门做出的《限制拆除通知书》,该通知书以席某的建筑物不符合村镇规划为由,要求席某等人限期自行拆除。

  村民无奈找到了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请律师帮忙处理相关事宜。楹庭律所派出了3名经验丰富的律师,汪庆丰律师、陆迦楠律师、马丽雅律师展开调查取证,积极应诉。

  经律师调查分析认为乡主管部门做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严重侵害了席某等人的合法权益,且乡主管部门没有执行主体资格、没有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以及认定事实错误等。乡主管部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乡主管部门做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某乡主管部门于2019年9月对席某等做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相关的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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