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因城中村改造引起的拆迁纠纷,被拆迁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提交的证据足够证明拆迁方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仍然罔顾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以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被拆迁人的起诉,不仅违反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也违反了制止、打击和惩戒征收拆迁过程中事实强制拆除工作的基本精神,在被拆迁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的情况下,太原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了一审判决并指令区法院从继续审理本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点击查看法律全文)第一百零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当事人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或者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