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二卖”情况下合法土地使用权人的征收补偿权
时间:2021-06-21 17:47:10 作者:楹庭律师团
1.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时间应以登记时间而非领证时间为准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一经登记即发生法律效力,故权利人取得不动产物权应以登记时间而非领证时间为准。
2.“一地二卖”情况下合法土地使用权人的征收补偿权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具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职责。《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一地二卖”情况下,行政机关与实际使用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支付补偿款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不能因此而否定合法土地使用权人的征收补偿权,其应就土地的收回获得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