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1-02 10:43:17 作者:楹庭律师团
昨日,因赔偿金额创 之最的江苏泰兴“12·19”环境公益诉讼案二审宣判,江苏省高院维持一审判决,6企业赔偿1.6亿余元。
案情
危险化工废物流入长江
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间,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6企业在泰兴市经济开发区内从事化工产品生产,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没有处置资格的四家公司,致使两万多吨危险废物被偷偷倒入河流并流入长江。
曝光后,14名犯罪嫌疑人被以环境污染罪判刑。
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泰州市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机关将6家公司起诉至泰州中院。
今年9月10日,泰州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当庭判决6家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合计人民币1.6亿余元,用于泰兴地区环境修复。
二审
调整赔款履行方式
随后,企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开庭过程中,江苏省高院院长许前飞担任审判长,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邵建东出席庭审,发表出庭意见。
最高检称,该案二审判决基本采纳了江苏省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意见。与一审判决相比,二审判决对赔偿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进行了调整。其中包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如企业通过技改明显降低环境风险,且一年内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技术改造费用可向法院申请在延期支付的40%额度内抵扣。
专业观点
目前我国还没有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相关法规和文件出台,检察机关如何参与公益诉讼仍然没有定论,需要在具体的案件中逐步探索和尝试。
在未来的探索中,检察机关应逐步从公益诉讼的支持方转向成为诉讼主体,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诉讼,诉讼的对象不仅是侵害公共利益的企业法人,还包括有管理责任的政府部门,这应该是未来需要突破的。
——中央党校政法部宪法行政法教研室主任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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