穷尽复议、诉讼等程序能否提高谈判能力?

时间:2018-05-27 23:45:50 作者:楹庭律师团

被征收房屋情况:江东区仇毕坊某号房屋登记所有人为被征收人毛某,登记建筑面积127.55平方米。该房屋用途为住宅,系砖混二等结构私房,房屋地段等级为三级。该处有户口本一本,常住人口两人。经评估,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为2166947元(不包含附属物和住宅装修价值),宁波市江东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依法送达被征收人。

  补偿安置方案: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2166947元再增加25%的补偿资金541737元,并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22959元、住宅用房一次性搬迁补偿费38265元,合计可得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资金2986603元。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位于江东区三类地段宁丰三号地块建筑面积约215平方米的高层期房,并按规定结算房屋差价。自行过渡,自搬迁之月起到安置房交付后的4个月内按人民币每月3827元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另被征收人可得住宅用房一次性搬迁补偿费38265元。

  未签约原因:认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过低,要求补偿5000万元。

  处理结果:在搬迁期限结束后,一方面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申请市政府行政复议后,及时完成了行政复议答复;另一方面,征收部门、法制部门、司法机关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该户完成最终的签约,但损失了评估金额10%的提前搬迁奖励费216695元。

  案例点评:该案例比较全面地经过了复议机关复议、司法机关审查等可能的行政程序。被征收人要依法维权,不能心存侥幸。寄希望于把征收部门拖入复议诉讼的泥潭,认为拖延时间就是胜利,就会取得谈判上的优势地位,是不明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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