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尧塘街道的同志帮助我们解决纠纷,为我们排忧解难。”近日,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一家服装厂负责人连连夸奖尧塘街道调解员李洪富。
原来,这家服装厂因市政建设,原厂房拆迁,后在距离原厂三四公里远的地方,重新建造了厂房。2017年12月,整个厂房搬迁到新厂区。厂里部分职工认为,厂房搬迁后,他们每天上下班时间就会延长,不想到新厂去上班,要求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工会多次找职工协商,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于是,职工代表电话联系到尧塘街道调解员李洪富,咨询经济补偿金问题。“服装厂搬迁后,我们厂好多员工上班不方便了。原来骑电瓶车10分钟就到厂里了,现在需要30分钟。很多员工都不愿随厂搬迁,单位是否应该支付我们经济补偿金?”了解基本情况后,李洪富来到现场,和职工进行了交流,并让职工推选3至5名职工代表与企业进行协商。
协商会上,职工代表提出,由于企业厂房搬迁,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员工原合同无法履行的责任应在企业。现在,职工要求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希望政府部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认为,企业是因政府动迁而搬迁的,并不想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但企业希望保持劳动关系的稳定,承诺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福利,也希望职工能继续履行合同。现在,部分职工不愿意履行合同,要求企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是没有依据的。希望政府部门从法律角度来解释企业是否需要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职工以企业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为由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是否应该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李洪富认为,企业因市政建设的需要,厂房要搬迁,客观情况是有所变化,但并未到原合同无法履行的地步。企业工会组织也反复做职工思想工作,希望他们留下来继续履行合同,有困难可以提出来商量解决。企业搬迁并不直接涉及到劳动合同的解除,除非是破产或解散等原因导致企业注销。如果工厂搬迁到异地(如外省、外市),这属于合同变更,员工不愿随厂搬迁,其权益受到侵害,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在本行政区划内变更工作地点,不属于合同变更的范畴,职工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无法履行原合同为由提出与企业解除合同,要求企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
考虑到工厂搬迁后,确实也给这部分员工的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李洪富向企业提出两点建议:一是企业搬迁后能否给员工一定的交通费用补助,比如每月给予一定金额的交通补贴。二是企业是否可以考虑缩短工作时间,将每天的工作时间适当缩短一些,比如将上班时间推迟30分钟,下班时间不变;或者上班时间不变,下班时间提早30分钟,将企业搬迁给职工带来的影响减少到最低。
经过多次协商,企业与职工双方最终达成一致:企业从职工到新厂工作之日起,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交通补贴;职工也同意到新厂上班,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样,一起劳资纠纷得到妥善解决。(何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