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收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哪些?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经营性用房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励。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如何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3、对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市级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4、对为登记的建筑是否给予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欧冠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5、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能够强制执行?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怎么办?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政府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