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20:12 作者:楹庭律师团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盟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7〕173号
有关旗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盟农牧业局制定的《全盟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全盟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实施方案
为顺利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根据自治区农牧业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通知》(内农牧草发〔2007〕185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基本草原划定是有效保护和建设草原生态环境最基础性工作。通过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可以详细掌握我盟草地资源利用和管理现状,为开展农牧业功能区划、确定草原保护建设重点及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二、划定范围
全盟涉及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地区包括:锡林浩特市、阿巴嘎旗、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镶黄旗、正镶白旗、正蓝旗、乌拉盖管理区、二连浩特市、太仆寺旗贡宝力格苏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规定,下列草原应当划定为基本草原:重要放牧场,割草场,人工草地,草种基地,退耕还草地,改良草地,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并且面积在500亩以上的草原, 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定为基本草原的其它草原。
三、内容和程序
基本草原划定主要分外业和内业两方面。外业主要是对基本草原各类型进行实地勘测、调查、定位、评定。内业主要是对外业数据进行仔细整理、统计、上图、存档。
(一)基本草原登记。
1、 所有基本草原,按使用权单位进行登记。集体所有基本草原,以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登记。其中,要做好矿区、矿产资源的定位、统计及上图工作、公路的定位统计及上图工作、国有公益林面积的确定以及其它基本草牧场实地勘测、调查、定位、评定、上图等工作。
2嘎查村基本草原登记表的填写,以嘎查村为单位,内容包括嘎查村总面积、基本草原各类型面积。在主要基本草原类型面积中应当能反映各个图斑的面积,与基本草原保护图的图斑相互对应。在嘎查村基本草原登记工作结束后,苏木乡镇、旗市区级逐级进行审核汇总。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旗市区土地利用现状表。主要内容包括:基本草原各类型面积及林地、水域等面积。
(二)基本草原保护图绘制。
1、苏木乡镇级基本草原图件的编制,以苏木乡镇级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工作底图(没有土地利用现状图的,采用1:5万地形图作为工作底图),旗市区级按1:10万或1:20万地形图绘制。
2、1:5万基本草原保护图主要用于存档,1:10万基本草原保护图主要形成挂图。具体比例尺寸根据本地实际,可进行调整。
3、最小上图面积为25平方毫米,对不够上图面积但必须反映的基本草原图斑,可采用独立符号表示。狭长图斑最小处不小于0.6毫米,图斑界限弯曲小于 0.5毫米时应简化图形。图斑界线与线状地物线要清楚,其间距保持0.3毫米以上,不足时可两者共进。图斑界线确定后,其盖墨线条粗细定为0.15毫米为宜。
4、图件要配备完整的图例及文字说明。同时,要具备图名、图廓等内容。
(三)政府公告。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完成后,各地政府要在明显地段设立保护标志,并予以公告。内容包括:基本草原划定的目的和依据、基本草原各类型面积以及保护基本草原主要措施等。
(四)基本草原保护标志的设立。
1、保护标志以旗市区为单位,在主要交通要道明显地段设立,一般为1-3个。有条件的苏木乡镇也可设立。
2、保护标志不应小于6平方米,采用钢架或混凝土结构。
3、保护标志正面标题:基本草原分布区。下用蒙汉两种文字书写一下字样:按照《中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对基本草原实施严格管理。保护标志背面,右侧绘制本行政区域基本草原分布区示意图。左侧标明分布区内各基本草原类型的面积、分布的行政区域、设立保护标志的时间等文字说明。
(五)档案管理。基本草原划定档案由旗市区档案局与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建档,复式保存。
四 、时间安排基本草原划定工作从2007年11月开始,2008年底完成。具体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及培训阶段(2007年11月)。各地要相应成立基本草原划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同时,抓紧编制实施方案。采取媒体宣传、以会代训、考察学习等方法,大力宣传基本草原划定工作。
(二)启动实施阶段(2007年12月—2008年6月)。要按照程序,做好外业调查及内业汇总工作,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工作进度。
(三)完善验收阶段(2008年7月—12月)。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完成后,先由旗市区级进行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在此基础上,盟里进行初验,提出整改意见,向自治区提出验收申请。
有 关 名 词 解 释
基本草原,是指为改善草原生态环境,适应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畜产品的需求,而确定的重点保护的牧区、半农半牧区和农区草原。界定标准为:植被总覆盖度大于5% 的各类天然草原;用于放牧的树木郁闭度小于 0.3的疏林草地、灌丛郁闭度小于0.4的疏灌丛草地;弃耕撂荒持续时间大于5年的次生草地;改良草地、人工草地,沼泽草地、苇地等。重要放牧场,指500亩以上、放牧利用为主的草场。割草场,指牧户以刈割利用为主的草场。
人工草地,包括用于畜牧业生产的高产饲料地、人工种植的一年生、多年生牧草地。
草种基地,指牧草种籽繁育基地。退耕还草地,指享受 退耕还草项目补贴的耕地。
改良草地,指采取施肥、切根、飞播、免耕补播、浅耕翻等措施进行改良的草地。
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并且面积在500亩以上的草原,如湿地草原、生态保护区等。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