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20:38 作者:楹庭律师团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鄂府办发〔2008〕1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鄂尔多斯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能力,做好全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应急抢险,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建设部《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⒈适用于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⒉适用于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于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对周边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或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四)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筹协调,快速反应;长效管理,落实责任。
二、工作机制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建设委员会和对各旗区、康巴什新区和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以及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旗区、康巴什新区和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拟定本旗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预案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工作;各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驻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三、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一)市建设委员会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⒈成立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建设委员会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建筑业和工程质量工作的副主任担任,成员由有关科室、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应急职责:拟定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指导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及时了解掌握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指挥、协调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为各旗区提供专业和技术支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⒉鄂尔多斯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分别主管安全和质量工作。主管安全的办公室由建筑业科科长担任主任,成员由市建委建筑业科副科长、城建科科长、办公室主任、执法科科长和市安全监督站站长组成;主管质量的办公室由工程科科长担任主任,成员由工程科副科长、城建科科长、设计预算科科长、办公室主任和市质量监督站站长组成。应急职责:了解现场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及特大事故的影响范围等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将现场情况向市人民政府、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建设系统对事故现场进行人力、物力支援,指导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抢险和救援、消除险情、善后处理、事故调查等;负责事故信息和新闻发布工作,编发事故调查情况等。
(二)各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建立应急组织体系,由分管领导任应急组织体系负责人。应急职责:拟定本旗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应急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及时掌握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指挥、协调本旗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三)各施工、监理和各产权单位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各施工、监理单位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驻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驻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要根据驻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工程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驻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各产权单位要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驻地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已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四、应急准备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研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组织及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二)建设工程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所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
(三)施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应定期演练,器材、设备等应设专人进行维护。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成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和分工,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和设备。
(四)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需多部门配合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公安、卫生、消防、民政等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五)各旗区公安消防专业队伍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的主力军,建设系统的应急抢险救援组织应充分发挥施工单位的优势和特长,应对突发事件,随时处理和排除险情。
五、应急响应
(一)事故报告
⒈有关单位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在 时间上报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情况;
⒉报告程序
(1)发生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后,施工、监理及产权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2)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⒊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2)有关建设、施工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3)事故报告的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4)事态控制情况;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及处理的有关事宜;
(6)有关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
(7)事故原因分析;
(8)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9)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二)响应程序
有关单位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原则,共同做好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指挥下,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按照政府应急指挥命令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协同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会同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⒉施工、监理和产权等有关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全力协助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协助主管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证据。
(三)信息发布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市人民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并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
六、应急终止
(一)结束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应的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
(二)事故调查与总结
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⒉认真分析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原因,从工程建设的立项、许可、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等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⒊应急响应结束后,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事故书面总结和评估报告。
七、保障工作
(一)宣传教育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施工、监理和产权单位要按照政府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加预防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常识和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二)人员力量保障
⒈工程设施抢险力量:主要由施工、安全、检修等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⒉专业咨询力量:主要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监等工作的技术专业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研究处置和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的任务。
⒊应急管理力量:主要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各级管理干部组成,担负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部门应急命令、指示,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单位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的任务。
附件:
鄂尔多斯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受理各旗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
二、负责组建鄂尔多斯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专业工作小组;
三、负责与指挥部正、副指挥长、成员和专业的联络;
四、负责传达指挥部的工作部署;
五、负责拟定向自治区建设厅和市人民政府的报告、请示等重要文件。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