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总体实施方案

时间:2014-12-28 12:20:42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鄂府发〔2008〕7号 分类导航:安全生产 其它分类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8-03-04 关键字: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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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府发〔2008〕7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现将《鄂尔多斯市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总体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四日

鄂尔多斯市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总体实施方案

  2008年是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和自治区安委办《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安委办发〔2007〕19号)精神,继续深入开展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安全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为重点,以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和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标,突出重点,源头治理,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重点领域

  (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

  1.全市范围内各类生产、经营企业;

  2.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和商场、车站、宾馆、饭店、文化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3.各行政区域边界地带和监管盲区。

  (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领域

  全市范围内各煤炭生产企业、煤化工项目、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工地及公众聚集场所等。

  1.煤炭生产企业

  (1)“一通三防”管理情况。通风系统是否合理,通风设施是否完善、可靠;是否有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所有采掘作业地点风量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是否有无风、微风作业等问题;矿井装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情况;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情况;井下作业地点瓦斯传感器安装位置、数量、质量和标校是否符合规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及其持证上岗情况;“一炮三检”制度执行情况;炮泥、水炮泥使用情况。

  (2)顶板管理情况。老采空区大面积空顶是否进行完全密闭;采煤工作面是否严格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有无空顶作业;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是否制定安全措施。

  (3)防止“三超”情况。是否按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采掘接替关系、采掘工作面布置是否符合规定;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的作业人员是否超过本企业或地方政府的规定作业;大型矿井每个采区内每班作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规定的执行情况。

  (4)机电管理情况。是否真正实现了“双回路”供电;下井设备取得MA认证情况;井下机电设备保证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情况;更换 明令淘汰的设备及材料,特别是高压开关、非阻燃皮带和非阻燃电缆情况。

  (5)水害防治情况。矿井水文地质,特别是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防排水设备和设施的完好情况;雨季“三防”工作的安排落实情况。

  (6)建设项目情况。新建、改扩建、技改矿井除前述相关内容外,还需重点检查:违法违规建设情况;新建矿井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内是否存在边改扩建边生产现象;施工队伍资质情况,是否存在施工队伍资质挂靠、转借等现象。

  (7)火工品管理情况。使用煤矿许用火工品规定的执行情况;火工品存储、使用管理情况。

  (8)整顿关闭情况。已决定停产整顿、停产整合和责令关闭的矿井,是否落实了停产期间的安全规定,是否规范严格进入了整顿、整合或关闭程序;批准恢复生产后是否执行了相关安全规定;是否存在非法生产、非法施工情况。

  2.煤化工企业

  (1)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化工企业,依法责令停产,限期整改;对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对未落实事故状态下防止污染水环境措施的煤化工企业,督促限期整改;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煤化工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对采用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煤化工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淘汰。

  (2)销售煤化工产品的企业是否存在超许可范围现象;是否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制度。

  (3)煤化工产品储存的安全距离、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储罐区是否建立了罐体定期检查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严格执行;储罐是否装备液位高低报警,是否存在超储现象,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防雷、防雨、防汛、防倒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4)煤化工产品道路运输企业是否取得运输资质,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是否取得上岗资格证;运输车辆、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是否取得检测检验合格证明,车辆二级维护制度和定期检验制度执行的情况;运输车辆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情况;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监控车载终端(GPS和行驶记录仪等)以及标志灯、标志牌是否符合要求。承运剧毒化学品车辆是否载明品名、种类、施救方法等内容,是否携带运输通行证,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

  3.道路交通运输

  (1)公路工程建设

  以新建、改建高速公路为主,重点检查山区地质条件复杂的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特别是高架桥梁工程项目以及农村公路建设中的桥梁、隧道、高边坡等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现有道路桥梁的维修建筑情况。

  (2)道路运输企业

  ①取得有关经营、运输合法证照、资质情况;车辆、驾驶员等取得合法证照、资质情况;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基础台账情况。

  ②清理个体挂靠车辆情况;对“挂靠”经营的个体运输户、私营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

  ③防止驾驶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违章操作等违法行为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严格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对驾驶员发生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进行教育处理,对交通违法行为记满12分的驾驶员督促其依法参加学习、考试的情况。

  ④严格执行车辆安全检验制度,确保车辆性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防止带病上路运行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对车辆参加法定保险的情况;对应当报废的车辆依法办理报废手续的履行情况。

  ⑤严格落实“三关一监督”(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和客运站的安全监督)的有关要求及例行保养制度的情况。

  ⑥加强对长途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驾驶员的监管,按规定沿途休息情况;安装GPS或汽车行驶记录仪,加强对行车过程动态监管情况。

  (3)公路养护施工单位

  ①从事公路养护维修作业的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施工许可的相关手续,以及制定相关施工保通方案的有关情况。

  ②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的规定,在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设置相应的交通安全标志和养护安全设施,以保护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和设备安全,警告、提醒和引导车辆和行人通过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的情况。

  ③在公路养护维修作业现场按规定安排专职人员,做好交通疏导和施工安全监管等情况。

  ⒋建筑施工

  以房屋建筑为主,重点排查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等村镇建设工程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中的安全隐患。

  (1)企业依法取得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企业依法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情况以及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

  (2)工程的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以及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3)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施工现场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四口、五临边”、高边坡、物料提升机及施工外用电梯、塔吊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护与管理符合标准规范的情况;施工作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护、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情况。

  (5)施工现场起重、吊装设备及机具的安全检测检验合格情况;塔吊、物料提升机等安装、拆除方案的制订及使用情况。

  (6)脚手架的设计、制造、搭设、使用、管理和维修符合 或行业标准情况。

  (7)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长大隧道、高大桥梁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制订及专业组论证和审查情况。

  ⒌公众聚集场所

  (1)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排查整治人员密集场所、员工集体宿舍与集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存在的火灾隐患。督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排查治理隐患。

  (2)宾馆、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①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情况。

  ②疏散走道、楼梯和安全出口的设置、数量和形式以及保持畅通情况;公共区域及逃生通道的外窗金属护栏符合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要求情况。

  ③防火、防烟分区设置情况。

  ④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栓等设施的配备和完好情况。

  ⑤集生产、加工、销售、储存、居住等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⑥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电气设备、电源线路的使用维护情况。

  ⑦人员密集场所周围违章建筑、室外广告牌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登记

  (一)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

  1.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隐患排查、登记以及整改措施、整改资金的落实。企业法人是隐患排查的 责任人,对本企业隐患排查负总责。

  2.企业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等相关人员参加的隐患排查。

  3.企业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及隐患整改情况及时向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重大险情随时报告。

  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按照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进行。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监管直接负责,要在督查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排查、登记、建档和信息报送工作的基础上,组织专业排查隐患,要求企业落实整治隐患工作。旗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监管企业重大隐患的排查、登记、治理工作,每月组织一次现场核查。查出的一般隐患应责令企业立即整改,重大隐患应责令企业制定治理方案并监督其实施。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的排查、登记、治理工作进行核查,每季度组织一次全面核查。

  (二)安全生产隐患的登记。

  1.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立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登记、统计和分析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情况,实时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设市、旗区和企业三级平台,各旗区、市直各部门和各企业也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信息平台,将安全生产隐患的各类信息分别登记。市、旗区各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业要有专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隐患信息网的运行和维护,对网上信息定期、定时加以分类和分析。

  2.企业各岗位、班组、工段、车间、厂矿、公司都要设立隐患登记台账。企业应将各部位隐患台账分类统计,经主要负责人核查无误后,录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网。

  3.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检查企业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其有关信息应由发现者经过详细核实后,连同有关请示和处理结果一并录入信息网站。

  4.规范登记内容。登记分两部分, 部分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安全生产许可证号、企业详细地址、企业类型(大、中、小)、从业人数、企业性质、设计能力、生产能力、主要产品等。第二部分包括重大隐患基本情况、发现人、发现时间、等级、治理措施、治理资金、应急防范措施、隐患整改完成时间、督办单位、督办负责人等。

  5.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地区、本行业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市隐患排查信息治理平台(市安监局,传真:8378382)。

  四、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和督办要认真检查我市已经开展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凡过去自查自改不认真、不扎实,对存在重大隐患和问题熟视无睹、轻易放过,甚至边排查治理边发生事故的,要立即纠正。对所有已经查出的隐患,都要登记建档,逐项消号,特别是对2007年经排查并列入治理计划的54处重大隐患,各有关旗区人民政府要挂牌督办,做到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确保各类隐患整改到位。要针对排查出来的隐患和问题,认真分析原因,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堵塞漏洞,防止隐患单位边整改、边生产。

  要采取有效措施督办治理2008年新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一是各旗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都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一患一档”、挂牌督办。一般隐患排查治理由企业负责人督办;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由旗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办;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由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行业部门督办。自治区交办的、举报的或影响特别大的重大隐患治理监督工作,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二是企业发现一般隐患立即整改,发现重大隐患,能当时组织排除的立即排除,不能立即排除的,要列入治理计划,在发现重大隐患后5个工作日内制定治理方案,做到治理措施、治理资金、完成时间、应急防范措施、治理负责人“五到位”。治理方案要上报旗区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各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监督其实施。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完成后由督办单位组织验收。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停产、停业整改。三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对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管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抽查其所监管企业。监督检查情况要详细记录,建立档案,作为市政府年终目标考核奖惩的依据。

  五、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分工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各旗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市直各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或领域)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拉网式”排查治理。全市重点行业、系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职责明确如下。

  (一)各旗区人民政府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总体部署方案,督促、检查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积 推动和促进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市直各部门

  1.市安监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总体协调、督查和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

   责任人:高林智(市安委办主任、安监局局长)

  2.市煤炭局:负责煤炭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

   责任人:郭成信(市煤炭局局长)

  3.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

   责任人:王会师(市公安局局长)

  4.市交通局:负责交通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

   责任人:袁志刚(市交通局局长)

  5.市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

   责任人:刘建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6.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建筑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

   责任人:钟子祥(市建设委员会主任)

  7.市文化局:负责文化娱乐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

   责任人:赵新民(市文化局局长)

  8.市商务局:负责商贸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

   责任人:张竹彬(市商务局局长)

  9.市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

   责任人:阿拉腾乌拉(市教育局局长)

  10.鄂尔多斯电业局:负责电力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

   责任人:侯生明(鄂尔多斯电业局局长)

  11.市卫生局: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

   责任人:李永明(市卫生局局长)

  12.市林业局: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

   责任人:丁崇明(市林业局局长)

  13.市粮食局:负责粮食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

   责任人:解学锋(市粮食局局长)

  14.市旅游局: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

   责任人:乔明(市旅游局局长)

  15.市经济委员会:负责经委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

   责任人:赵文亮(市经济委员会主任)

  16.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

   责任人:王前(市气象局局长)

  17.市房管局:负责房管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

   责任人:赵敏(市房管局局长)

  18.市广电局:负责广电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

   责任人:王恒(市广电局局长)

  19.市环保局:负责环保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

   责任人:刘恒发(市环保局局长)

  20.市国土局:负责国土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

   责任人:温建华(市国土局局长)

  21.市司法局:负责司法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

   责任人:武社平(市司法局局长)

  22.市农牧业局:负责农牧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

   责任人:杨明(市农牧业局局长)

  23.市水保局:负责水保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

   责任人:赵国际(市水保局局长)

  24.市水利局:负责水利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

   责任人:李兴亮(市水利局局长)

  除以上重点行业、部门外,市直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直属部门和各事业单位也要认真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整治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一把手为 责任人,对本部门、本行业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全面整治。

  六、工作进度安排

  2008年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体上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2008年2月25日—3月10日)。市人民政府下发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总体实施方案。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中、区直企业根据《鄂尔多斯市隐患排查治理总体实施方案》,结合本旗区、本行业(或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点,研究制定本旗区、本部门、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将本地区、本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于3月10日前报市安委办(设在市安监局,电话:8378382) 。

  (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2008年3月10日—11月20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深刻吸取本企业和其他同类企业以往发生的事故教训,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治理事故隐患,当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监控。企业要将排查治理情况按照监管隶属关系及时上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企业自查期间,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督促检查阶段(3月10日—11月20日)。在隐患排查治理期间,各旗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纠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和执法。在此基础上,市人民政府组织安监等部门不定期对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的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进行现场督查。主要包括:一是查职工和管理技术人员的积 性是否充分调动起来,有无思想障碍;二是查企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是否存在重点不突出、针对性不强现象;三是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四是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五是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申报建档监控情况;六是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七是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八是查企业安全培训工作情况;九是查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情况;十是查旗区人民政府组织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和非法经营情况。

  (四)“回头看”巩固阶段(9月16日—12月10日)。为巩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在市级抽查验收完毕后,各单位、各部门要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回头看”巩固检查工作。主要检查企业和地方政府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治理到位,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

  七、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迅速成立由旗(区)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治工作小组。各旗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当前的 要任务 ,抓紧抓实。要制定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抽调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本旗区、本行业、本系统各企业进行全面细致的“拉网式”安全生产隐患整治。行政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抓,对辖区、行业内的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排查清楚、整改到位。同时要注意协调解决隐患排查整治中的有关问题,加强对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做好相关情况的汇总和信息反馈。

  (二)狠抓落实,注重实效。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把消除隐患、防范事故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督促各企业、各单位从规章制度、现场管理和安全设施三个方面,全面排查各种隐患,在治理上狠下功夫,所有的隐患都要做到整改责任、整改时限、整改标准“三落实”。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加强对重大隐患治理的跟踪督办,逐项检查,逐项整改,逐项验收,逐项销号,及时进行“回头看”、再检查,切实做到排查认真,整治坚决,成果巩固。坚决反对抓隐患排查停留在文件上、会议上、方案上、布置上,防止隐患排查走形式,治理走过场,确保隐患排查整治收到实效。

  (三)强化监督,严格问责。为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市人民政府要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发现各旗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未能认真履行职责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认真,隐患治理不彻底而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要对有关单位和“一把手”予以责任追究。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也要适时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的企业要从重处罚直至停产整顿,绝不姑息迁就。

  (四)互通信息,加大宣传。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期间,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登记表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时报送市安委办。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尊重他们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广大职工能够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积 主动地参加隐患治理。要大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典型与经验,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对排查治理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曝光。

  (五)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以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为契机,推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既要切实消除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突出隐患,又要落实治本之策,加强制度建设。要通过专项行动的开展,建立完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事故防范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要建立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分级管理、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两项制度,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长效机制,有效规范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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