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时间:2014-12-28 12:22:06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包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包府办发〔2008〕114号 分类导航:环保卫生 其它分类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8-07-04 关键字:机动车 排气 污染 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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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包府办发〔2008〕11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四日

包头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我市是 113个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城市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数量迅速增加,机动车排气污染已成为城市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并呈逐年加重趋势。环境监测结果显示,市区环境空气中70%的一氧化碳、60%的碳氢化合物、49%的氮氧化物来自机动车尾气。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我市大气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包头市环境保护条例》、《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原 环保总局《关于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工作的通知》(环发〔2004〕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思路

  以开展在用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为基础,以推行环保定期检验合格标志为手段,以强化路检执法和停放检测为保证,以加强在用机动车排放维修和报废为辅助,以发展可持续交通为根本,全面推进在用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全市在用机动车定期检验、标志发放、网络传输、执法抽测、维修治理和淘汰报废的监督管理体系。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陶永山(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白春光(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 晔(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姚卫华(市环保局局长)

  张 莽(市交通局局长)

  石 磊(市公安局副局长)

  马 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成 员:吴士忠(市环保局副局长)

  康卫东(市发展与改革委副主任)

  和 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李世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魏占荣(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处长)

  高海荣(市环境监测站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任由吴士忠兼任,日常工作由市环境监测站负责。

  三、职责分工

  市环保部门是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包括贯彻 关于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防治的标准和各项技术规范,实施机动车排气检测管理,对机动车排气检测单位和维修治理单位进行环保资质认证,推广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用技术等方面的工作。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同市环保部门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将机动车排气检测纳入机动车管理。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协同市环保部门对机动车排气维修治理站实施监督管理,抓好维修治理站的建设和资质管理。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检测站进行实验室资质认可,协同市环保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检测站的检测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或校准,并对机动车油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全市在用机动车定期检验、标志发放、网络传输、执法抽测、维修治理和淘汰报废的监督管理体系。

  四、工作任务

  (一)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管理,确保在用车尾气达标排放。

  建立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制度。列入检测范围的在用机动车必须到环保部门认证的检测单位进行排气污染年度检测,符合标准的,由环保部门发给《机动车排气合格证》,加贴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合格标志。未取得《机动车排气合格证》的,公安交管部门不予核发安全年检合格证。
建立在用机动车过户环保检验制度。未取得《机动车排气合格证》的在用机动车过户前必须进行排放检验,过户时应出示排放检验合格证明,不合格的机动车不得予以过户。

  建立在用机动车路检和停放地检测制度。除实行机动车排气年度检测外,环保部门应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定期不定期进行路检和停放地检测,经检测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责令其到通过环保部门和运管理部门共同认证的机动车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治理,经复检合格后,方能行驶。

  建立在用机动车环保维修治理制度。凡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均应进行环保维修治理,实现达标排放,经复检合格,方可发证。机动车环保维修治理站应具备环保部门和运管部门共同认定的排气测试资格,配置符合要求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测试仪器,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应经过环保部门培训,持证上岗。

  (二)严格执行机动车环保报废管理规定。

  市公安交警部门建立在用车淘汰制度,对达到报废期符合延期使用的机动车在审批时应进行排放检验,合格的方可延期报废。运行里程已达到出厂设计指标治理无望或尾气排放检测未达标,经多次治理复检无望达标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不予年检,并按机动车环保报废管理规定予以淘汰。

  (三)积 推进全市机动车环保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

  按照 和自治区的统一要求,制定包头市在用机动车环保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方案,加强机动车保有量、机动车类型、定期检测线、检测频率、达标率、标志发放数量、燃料消耗量、空气达标天数等环保信息的管理,并向 环境保护部和自治区环保局报送年报,定期发布机动车污染防治信息。

  五、检测办法

  (一)检测范围:包头市范围内的在用机动车,近期主要针对汽车,今后逐步开展摩托车和农用车的检测工作。

  (二)检测方法:根据原 环保总局的要求,尾气检测线全部采用简易工况法,路检和定点检测采用双怠速法。

  (三)检测项目:检测项目主要包括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烟气黑度和光吸收系数。

  (四)检测执行标准: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执行《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执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

  (五)检测流程

  六、工作进度安排

  (一)筹备阶段(2008年1月—2008年5月)。

  主要包括宣传、建站、培训等方面的工作。市环保、公安交警等部门及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形成全民参与的社会氛围。要抓紧完成尾气检测站和维修治理站的建站工作,并同步完成网络系统建设。市环保、公安、交通、质监等部门要积 推动,严格把关,特别是要做好资质认证工作。要抓好人员培训工作,对尾气检测站和维修治理站工作人员要进行上岗培训,取得《机动车尾气检测员合格证》及相应资格证书,实现持证上岗。

  (二)试运行阶段(2008年6月)。

  包括仪器设备和人员的试运行以及规章制度的建立。要对检测仪器设备进行反复调试,各项性能指标满足检测要求。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产品要筛选原 环保总局认证推荐并经市环境监测站检测合格的产品。工作人员要掌握基本理论知识,熟悉工作程序、检测规范和操作规程,并能熟练操作。特别是尾气检测站和维修治理站要总结形成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为正式运行阶段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正式运行阶段(2008年7月以后)。

  要合理安排检测日程,科学调剂检测流量,持续改善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检测质量和检测数量,满足检测工作的总体要求。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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