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发〔2008〕23号文件的通知

时间:2014-12-28 12:22:10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内政发〔2008〕78号 分类导航:机关事务 其它分类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8-08-29 关键字: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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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发〔2008〕23号文件的通知

内政发〔2008〕78号

2008年8月29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节油节电工作。各盟市、各部门和单位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完成自治区“十一五”节能目标的高度,把节油节电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健全和落实工作责任制,细化任务,明确责任。自治区经济、建设、交通、商务、农牧业、教育、卫生、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节油节电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统计、环保、质检、新闻宣传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各盟市要建立健全领导和协调机制,结合自身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企业要组建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节油节电管理机构,设立节油节电管理岗位,抓紧制定实施适合企业实际的节油节电方案。

  二、突出重点,确保节油节电工作取得实效。各盟市、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 提出的六项节能措施,重点抓好汽车、锅炉、电机系统、空调、照明等应用面广、潜力大、见效快的关键设备和产品,采取综合配套措施,加快高效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用油用电效率。其他领域也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明确重点和关键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做好节油节电工作。各盟市节能主管部门尤其要加强年耗油1000吨以上、年用电500万千瓦时以上重点用油用电单位的管理,督促重点用油用电单位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节油节电的浓厚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以节油节电为重点,广泛宣传能源供求紧张形势和节油节电的重要意义,普及节能知识和方法,宣传节能政策,推介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宣传节能先进典型,大力倡导节俭文明的社会风尚,形成全民节能的浓厚氛围。

  四、加强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确保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督促用油用电单位对所有用油、用电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严防滴、漏、跑、冒、耗现象发生,堵塞资源浪费的漏洞。(注:国发〔2008〕23号文件已刊发于本刊第9期)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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